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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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职员性别 男,证件号码:, 于 X年 08 月 14日,因 骑车摔倒 ,导致 头部着地,枕部血流不止,左下肢胫骨皮肤出血 在 原在新昌县人民医院就医,因病情严重,送往浙江省人民 医院就诊。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X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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