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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单位秩序的⾏为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中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为的,对⾸要分⼦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这⾥所规定的“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序性。“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法机关、⾏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者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性的扰乱,也可以是⾮暴⼒性的扰乱。如在有关单位的门前、院内哄闹、⼤肆喧哗,强占或者封锁有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有关单位的负责⼈或者其他⼯作⼈员等。构成该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后果,要求是使有关单位的⼯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如果造成了严重损失,则应当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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