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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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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当日

篇一:自然人借款

自然的人间借款

合同可以比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的下列规定,可以适用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1、《合同法》第19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合同法》第2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4、《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合同法》第20规定:借款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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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7、《合同法》第211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篇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1)调整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认定民间借贷效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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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 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规的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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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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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2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指出“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篇三: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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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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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七、借款合同可约定纠纷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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