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分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要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许 100 人以上重伤
(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许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要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许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许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许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许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许 10 人以下重伤,或许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分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执行本法例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三) 发生重要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 ;
( 四) 发生特别重要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肩负相应的补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 发生重要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发生特别重要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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