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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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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依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审批阶段,在各阶段按照审批事项关联性和并行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审批部门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同步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四个审批阶段内分别实施并联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需在综合服务窗口派驻人员。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主要划分为五类: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不含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

第五条下列四个审批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文化和旅游(文物)、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为配合部门。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园林、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为配合部门。

(三)施工许可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为配合部门。

(四)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该阶段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消防、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本阶段并联审批的工作规程,规程应包括本阶段的审批事项、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多部门运行环节设计、时间节点等内容;

(二)制定本阶段统一的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及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负责本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的统一接收、流转和送达;

(四)组织审批事项的联席会商会审,协调审批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督促审批阶段内各部门在时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定期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七条 并联审批配合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各阶段的审批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并联审批工作规程要求,限时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三)(三)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商会审,服从牵头部门工作安排,完成并联审批中涉及本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 除涉密项目外,建设项目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领码并取得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应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综合服务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先核验项目代码,对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告知项目单位登录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注册,取得项目代码。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在每一审批阶段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告知的内容,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综合服务窗口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予以形式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批办理。各相关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及时将审批意见推送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反馈意见可作为后续审批依据,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对于需要多部门联合会商会审的审批事项,或并联审批过程中各部门意见不统一时,由审批责任部门向牵头部门发起联席会商会审需求,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席会商会审。

(三)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后,对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在办结后及时将批文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时抄送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做出办结处理,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期限按项目类型分别为: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0至120个工作日内,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20个工作日以内,中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10个工作日内,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10个工作日以内,中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一条 统一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阶段牵头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一)按照审批权限需报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

(二)需要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方案的; (三)因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需进行规划修改的; (四)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的; (五)审批事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县(市)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会同效能督查部门,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定期通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情况,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能。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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