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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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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收集方式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标志标准》(HJ421)的医 疗废物包装袋中;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 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透析器等; 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 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废物收集处理; 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1.废弃金属类锐器,如针头、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标志标准》(HJ421)的利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器盒中;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2.利器盒达到3/4满时,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 送、贮存。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 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 标志标准》(HJ421)的医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疗废物包装袋中; 织、病理蜡块;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和尸体; 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 废物包装袋盛装;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感染性废物 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损伤性废物 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病理性废物 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过期、淘汰、变药物性废物 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化学性废物 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 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 存。 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在标签中注明;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毒性药物; 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并注明主要成分; 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 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进行处置。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

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附表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序号 名称 1 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豁免环节 收集 豁免条件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豁免内容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 导丝 收集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 棉签、棉球、输液贴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全部环节 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 运输、贮存、处置 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

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该目录是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维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十几年来,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些都对修订2003年版的目录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一)在正文部分中,明确了目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应当与处置方式相衔接,鼓励减少使用含汞的医疗器械,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时,重申了部分废物的处置要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

(二)在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

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三)在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举可明显减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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