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我园语言文字工作,保障教师、幼儿使用语言文字的规
范、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旨在提高全园师生的语言文字素养,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
字,促进全园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二、组织管理
1. 我园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园
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教学园长任副组长,各班班长为成员。
2. 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
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主任兼任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主任。
3. 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记录、分析和总结。 三、教师语言文字规范
1. 教师应当规范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保障教育教学用语的
准确、清晰。
2.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语言文字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提高自身的
语言文字素养。
3.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文字素养,引导幼
儿正确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 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教学常规,避免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和错别
字等情况。 四、幼儿语言文字规范
1. 幼儿应当学习使用普通话,逐渐掌握规范汉字的书写和发音。 2.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文字素养,引导
幼儿正确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语言文字游戏和阅读材料,促进幼儿的语
言文字发展。
4.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
正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 五、用语用字规范
1.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方言或者其他不规范的语
言文字。
2. 在制作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物品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汉字或者错别字。
3. 在公共场合讲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者本地方言的规范用语,
避免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或者俚语。
4. 在书写文件、教案或者其他书面材料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
标点符号,避免使用不规范的汉字或者错别字。
5. 在使用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通信工具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和标点符号,避免使用不规范的汉字或者错别字。 六、监督与考核
1. 我园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范畴,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用语
用字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和幼儿,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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