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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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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 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 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 1000 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 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 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 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 船舶严重受损, 第二货舱破裂, 仓内进入大量海水, 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 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 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 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 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 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 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 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 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 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 因为 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 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 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 的定义, 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 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 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 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 这种损失属于共 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 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 2“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 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 4 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 方承担 51 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案例分析] 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 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 3 我国 A 公司与某国 B 公司于某年 10 月 20 日签订购买 52500 吨化肥的 CFR 合同。 公司开出 A 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由于 B 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 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 1 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 B 公司 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 1 月 21 日驶离装运 港。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 1 月 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 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 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 下降,给 A 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 CFR 术语,风 险由 A 公司即买方承担;而 A 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 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 A 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 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 4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 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 航行,于是船长决

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 费用有:(1)1000 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 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 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 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 箱货由于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损;(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 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的案例

案例 1 某年 2 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 1000 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 月 20 日, 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 月 25 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 受损,于 2 月 26 日沉没,3 月 20 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 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起诉,要求保险公司 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 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 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 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 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 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 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 2 有一份 CIF 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 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 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 保险单、、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 险而全部损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 绝。 问题: 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总值 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总值加成 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 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 CIF 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 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 并取得保险单, 这 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 CIF 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 CIF 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 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 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因此,在 本案中,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 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 保险金额。

案例 3: 某年,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 CIF,当时正值海湾战 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 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案例分析]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6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 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 4: 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 CIF 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 3 公吨,价值 3 万美元,提 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 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案例分析] 不一定。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 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承担责任方

案例 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 英两国商人分别以 CIF 和 CFR 价格出售蘑菇罐头, 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 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 问这两笔交易中各 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并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 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 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 条件下由买方投保, CFR 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 2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 F0B 价格条件出口棉纱 2000 包,每包净重 200 公斤。 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 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 直至 3 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 18 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 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 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 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 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 险仍由卖方承担。 本案 FOB 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或 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和 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 的全部责任。

案例 3 G 公司以 CIF 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 因合同金额不大, 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 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 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 正常使用。G 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 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 公司于是向 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 G 公司提供的保单上 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 公司无奈只 好重新购买此部件。既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案例分析] G 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 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 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 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 (1) 当进口合同使用 CIF、 CIP 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 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金 额的 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 CFR,CPT 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案例 4 上海某造纸厂以 CIF 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 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 货到目的地后因 水份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案例分析] 买方不能向我方索赔。因为,虽然 CIF 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 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 附加险(受潮受热险)。

案例 5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 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 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 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 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 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 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 船公司箱),由于 COC 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

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 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 60%,货代承担 40%的责任。

案例 6 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成交一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转船过程中 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 70%,因而向我方提 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分析] 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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