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高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的实践与创新研究 阎丽珍 (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如何维护好高校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是一个时代课题。本文就目前高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 析,并提出了以下对策: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自我意识的培养,完善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各项制度,通过有力措施依法维护 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 关键词:高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维护;实践措施 高等学校是知识女性最聚集地方之一,女教职工作为创新 发展、推动学校前进的一支强大力量.在高校的改革与发展中起 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关心我们自身做为妇女所应享受的权益。因 此工会组织应通过开辟专栏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订阅《妇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高校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是女教职工最 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婚姻法》等,对女教职工开展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之一,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能否得 多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教育.使女教职工进一步增强自 到保障。直接影响着女教职工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同时也是衡 我维权的能力。要教育女教职工遵纪守法,通过理性、合法的途 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要加强对学校教师及领导的法制宣 一、目前高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现状 传教育.促使他们在学校管理、决策中自觉依法保障女教职工特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 殊权益。 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 2、完善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各项制度 益的法律保障。目前高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存在以下问题: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对有经济 1、《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执行方面不够广泛、不够深 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 入 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 一是部分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对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 助。”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的实现,应为困难女职工 识不足。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的主角即为 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协调 妇女,是妇联执行的法律,因此不重视法律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和预警机制。141我国高校女教职工占总教职工的近一半,在高校 二是宣传不够广泛深入。高校教师对自我权益维护上的意识、现 设立专门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机构,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 状却令人担忧。经调查表明,有41%的女教工对《妇女权益保障 度,应该是实现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一种发展方向。同时要 法》“不太了解”;还有4.8%的女教工表示“完全不了解”;“经常 组织采取措施,推进高校女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总之 关注”者仅占11.9%,足以说明广大女教工的自我维权意识还不 要通过各种支持帮助.为女教职工撑起一把维护特殊权益的“保 强。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此监管不力,措施不多.成效不明显。 护伞”。 2、高校女教职工“五期”保护中存在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 3、通过有力措施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 其一,经期保护落实不到位。女教师由于长期战斗在教学第 认真落实女教师“五期保护”制度。严格执行2015年1O月1 一线,工作任务重,教学压力大,加之女教师特殊的生理结构,导 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即女职工生育享受 致许多女教师患了月经过多或痛经等疾病。调查显示,女职工经 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 期不适选择坚持工作的占78%:选择按照合同规定,经医生证明 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女职 给予假期的占13%:选择直接请假的占9%。调查表明,几乎没有 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 人因经期不适请假。一方面,女职工自己放弃了权利。另一方面, 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El;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 许多高校没有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患有重度痛经及 产假四十二El;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 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 九十八日。在医疗、孕、产、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 适当给予1~2天地休假”的规定。其二,孕期保护存在霸权行为。 遇。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随着职场竞争加剧。如何妥善处理生育问题,成为摆在青年女教 女教师怀孕七个月以上尽可能安排轻松的工作,有更年期综合 师与学校面前的双重难题。“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竟成为一些 症的女教师可适当安排一些适宜的工作。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 女教职工不得不面对的两难选择。生育权作为女人最基本的权 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 利之一.是受到国家法律明确保护的.而有些学校以“调岗”“下 给予1-2天休假。需特别强调的是,产假作为妇女的法定休息 岗”来要挟女教师就范,不仅严重侵犯了女教师们的生育权益, 权,而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 更是赤裸裸的法盲行为、霸权条款。其三。产期保护存在隐性侵 利。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女教师产假与寒暑假重合, 权问题。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女性生育孩子享有产假期 应将寒暑假期顺延或另行补休。 间的待遇,各单位对其应视为在岗。据调查,很多高校只给工休 4、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 产假的女教职工发给国家给予的工资,单位内的福利津贴会有 高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要完 所扣除。另外产期隐I生侵权还表现在女教职工产期逢寒暑假,产 成南教育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的转变。要争取党和 假顺延后,到校没有课上,没有教学成绩,考核偏低,甚至作为待 及、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 岗对象的现象。 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 二、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对策 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1、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自我意识的培养 总之,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 益与特殊权益,保障女教职工的发展权,充分发挥她们在学校各 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第52条第1 项事业中的主人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 参考文献: 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加 …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云南民族大 强对女教职工特殊保护自我意识的教育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 学学- ̄It(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 为要保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首先是要提高她们本身的 作者简介:阎丽珍。女,山西交城人,太原理.Y-大学图书馆。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懂得自保。身为教师,我们在关注教育法 314 当代青年2015.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