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执行理念若干问题研究汇总

执行理念若干问题研究汇总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执行理念若干问题研究

伴随着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执行理论和实践均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探索执行改革的过程中,不少地区成立了执行局,并依分权制约的模式在执行局内设立了相对固定的内设机构,还与此相适应制定了新的流程管理规则。但与此不相称的是仍有部分人的执行理念没有适时更新,以致执行改革措施落实起来还不时有变形走样的情形。理念制约甚至决定行为,适时更新和确立新的执行理念,对指导和深化执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执行理念的概念分析入手,梳理和评判传统的执行理念,并研讨近年执行改革中出现的诸如程序正义等现代执行理念,盼对学术与实务有所裨益。 一、执行理念的概念分析

理念一词新华词典解释为思想或观念,即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在理论界,理念一词没有明确、唯一的词义,不同的学者对它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理念一词就有了特定的含义,主要是指理智的对象或理解到的东西。最早将法和理念联结合起来的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黑格尔还指出,“理念是通过人的思维对客观规律长期认识而积累起来的精神实质。”〔1〕史尚宽先生则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理念。”〔2〕

关于执行理念,有学者认为,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揭示民事执行的理念就是分析民事执行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权利基础以及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价值、功能等等。也有学者认为,执行理念是执行工作方和实践论的统一,其内涵体现了强制执行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执行工作发展规律和司法价值取向,与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有着密切联系。〔3〕笔者认为,所谓执行理念是人们对执行制度存在和运行的价值判断和目的意识,体现了执行制度和执行实践所蕴涵的内在精神和根本原则,具有观念性、包容性和宏观导向性。

二、对传统执行理念的梳理与评判 (一)传统执行理念的梳理

在学理上,学者杨与龄将强制执行定义为:“强制制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声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4〕这一定义揭示了强制执行的本质。民事执行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合法手段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就是为了

通过公力救济,维护私法秩序,从而保障私法主体的自由、公平竟争及交易、财产安全。

我国传统执行制度运作体现出的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执行程序的运行概显超职权主义,执行方式方法要么采取短平快的简单粗暴方式执行,要么一味强调维护社会稳定,以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为主,轻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过分强调说服教育的作用。从近年来有关强制执行的理论文章、论著分析,绝大多树的学者已经将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提并论,并将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视为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5〕第二,在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强调单方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国有、集体组织的利益,有时甚至不惜牺牲另一方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三,执行程序中超职权主义色彩浓重,包揽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衡量执行效果的唯一指标。第四,维护稳定和依法执行的定位不准,多认为依法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矛盾,进而捆住执行人员手脚,造成很多时侯的执行不力。 (二)对传统执行理念的评判

传统执行理念长期根植于人们头脑之中,影响了人们对执行功能的正确认识,也制约了执行实践和执行改革的顺利发展,使长期以来蒙受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责难。通过理性的思考,不难发现,传统执行理念的养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促成了传统执行理念的形成。儒家追求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的思想不可否认曾创造了灿烂的东方文明,并成就了礼仪之邦。但放任历史文化的惯性作用,并将其不正当的作为一种原则移植到执行程序中,从而忽视执行的强制性,必然造成一些案件久说不服,久拖不执,并极大贬抑法律的权威。其次,民事诉讼法关于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的规定中,高度集权,当事人地位虚化,容易孳生超职权主义,而长期以来执行立法滞后,以及执行改革自下而上的属性也是传统执行理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的主要原因。第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过多的干预经济活动的惯性仍将长期存在,这些也都是传统执行理念形成的原因。第四,法律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传统执行理念形成的法律上的原因。在我国法理学研究中,在法的一般定义上多强调法的工具功能。体现在执行中就是过分强调执行为维护公法秩序的稳定服务,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进而要求对一些特定的但不属于法定豁免执行的财产不得执行。实质上就是以牺牲一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现代执行理念的研讨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巨大变迁孕育着新的司法理念,执行理念的更新也势在必行,执行的目的、执行的功能和执行的价值等理论问题也迫切需要以新的执行理念来解决。从前述强制执行的概念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制执行是通过公力救济实现私权,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执行改革就是要通过执行

机构设置改革、执行管理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等一系列的改革,构建科学的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与效率。而具备现代执行理念则是从事上述工作的前提,具体而言,应当具备以下现代执行理念:

(一)浙江省执行改革中确立的程序正义、执行公开、公平保护理念

执行改革因“执行难”而发轫,浙江先行一步,全国执行改革率先在浙江绍兴中院试点,并由此向全国推开。浙江将执行观念更新作为执行改革的首要任务来抓,经过几年的努力主要确立了程序正义、执行公开、公平保护理念,这些理念的确立促进了执行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观念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执行人员应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并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时,当事人的债权是否实现,不再是执行的终极目标。执行公开的含义主要是指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只有能够公开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也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而公平保护理念则是指,执行机构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这里包含两层,首先是执行机构在努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时,要对权利人、义务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第二是对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应当给予同等实现债权的机会,不能因为债权大小、债权人所在区域或债权人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厚此薄彼,区别对待。〔6〕

(二)私权优先,执行权是为权利实现提供保护

古代,法律尚未完备,国家权利亦甚薄弱,私权有被侵害或不满足的状态时,由当事人以自力救济。于是弱肉强食,公平难以维持,社会安宁秩序亦受影响。时代进步,国家权力渐强,法律日臻完善,权利之保护,原则上禁止自力救济,而由国家公权力行之。此种国家保护私权之程序,可分为两种:一为确定私权的诉讼程序;二为实现私权的执行程序。所以执行程序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为权利实现提供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同时,现代市场经济以尊重个人价值、个人本位的观念为底蕴,其发展完善也要以确认、保护人的权利(私权)为条件。法律体系服务于市场经济,执行理念亦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执行理念上关于私权与公权关系的界定自应体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赖于执行权的保护,也高于执行权。

(三)执行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只有依法执行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执行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学界已有公论,在此不必赘述。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息息相关,一方面依法执行是实施法律的过程,而社会稳定则是“法律所直接体现和追求的,最基本和起码的价值。”依法执行可以有效的维护经济秩序,维律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不规范的执行可

能会引发或加重社会矛盾,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导致社会动荡。因此严格依法执行和文明执行,竭力维护社会稳定,使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执行人员应尽的职责。〔7〕认为依法执行和维护稳定存在矛盾,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笔者认为,依法执行不能等同于不顾实际情况,不讲求方式方法的“强硬执行”或“不择手段的执行”。这样执行,极易引起被执行人的反感和对抗,往往事倍功半,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会好。应该认识到,依法执行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又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讲求方法策略,决不是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的执行。执行工作会使局部利益受到影响,但决不意味着当然会影响局部的稳定;维护稳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案件久拖不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也可能影响稳定。对指责执行影响稳定,以期达到地方保护主义或拖延逃避债务目的的,应坚决顶住,严格依法执行。这里所指的维护稳定是维护大局的稳定,在此层面上讲,法治秩序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努力的目标。贺卫方先生在《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写道,“在法治秩序下,一般民众和企业都应当以尊重、服从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在执行时,在对执行时机和执行方法充分重视和积极争取有关支持的基础上,必须贯彻民事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准则和法律原则,坚决排除各种障碍,依法执行。

(四)执行程序应讲求经济,并以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 所谓讲求经济是指执行工作要降低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避免执行浪费,亦即执行工作要致力于提高效率。〔8〕2003年9月9日最高院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除了公正这一价值取向外,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对效率予以特别关注。”“执行人员要把效率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有执行资源短缺,执行案件相对积压的情况下,提高执行效率的关键在于有效配置执行资源,这时树立执行经济的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前两年,最高院曾经提出“要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学界也对此理念有颇多论述。提出“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是基于执行程序中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重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和淡化执行程序中超职权主义色彩,矫正包揽执行这一过于极端的观念和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这个观点是非常必要的,其积极意义是不容抹煞的。在执行中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无可指责,但不能绝对化而矫枉过正。借鉴学界对执行权性质分析的理论成果,不难看出执行程序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型程序,的职权作用也相对突出。执行程序中适当强调职权主义更符合执行权的性质,也更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是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此外,执行程序本身是一种公力救济程序,债权的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在适当强调职权主义的同时,也必须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予以提升,讲究当事人主义。 (五)执行应树立强制在先理念

“强制在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应当想到依法运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在理念上对执行权强制性的一种先行认识。执行权属国家权力范围,是公权力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此已无争论。也正是因为执行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执行也常被称为强制执行。因此,执行权本身的权力性质就决定了整个执行行为过程必须始终贯穿着国家强制性。设置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以公权力保障权利人的私权,确保法律程序的安定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点而言,执行程序一旦启动,执行人员就应主动穷尽强制措施,和剥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以达到执行目的。强制执行程序主要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而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就是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债义务,且私力无法救济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公权力救济。因此,当事人选择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很明显的,也就是要求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传统执行理念强调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从而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以至于执行程序往往以劝说、开导、宣传等工作为主,而强制措施则成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而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甚至千方百计逃避债务,这类案件往往需要执行人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主动出击,否则就难以奏效。如果执行人员不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必会延误最佳时机,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当然,执行过程中“强制在先”理念的贯彻要注意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并不是要求执行人员的执法态度要如何地严厉,执行方式方法要如何地粗暴,其前提仍是依法文明规范执行,讲究执行艺术,做到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9〕 参考书目

〔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孔庆明著《黑格尔法哲学要义》,均转引自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38页、第149页。

〔2〕史尚宽著《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转引自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3〕谭秋桂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转引自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 〔4〕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最新修订),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6页。

〔6〕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310页。

〔7〕谢鹏程著《基本法律价值》,转引自沈德咏、张根大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8〕钱弘道著《执行改革的经济分析——兼评浙江省执行改革》,载《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夏之卷,第61页。

〔9〕高洪宾著《执行应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2003年5月13日发布于中国网执行经验谈专栏,网址,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

张雁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pqdy.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