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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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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纪处分办法

(华航校发〔2008〕81号,2008年11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引导教职工模范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应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职工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间为:一、警告,处分期间为6个月;二、记过,处分期间为12个月;三、记大过,处分期间为18个月;四、撤职,处分期间为24个月;

五、留用察看,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为24个月;六、辞退。

第四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撤职处分的,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职务工资级别和津贴。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限内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终考核等次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处分期结束的当年年终考核等次不能高于基本合格。

受到行政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资级别。

第五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限结束,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者解除察看,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六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七条 教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

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不因提出复议或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十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做出。对教职工做出辞退处分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教职工做出处分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详细调查,确保处理公开、公正。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1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含)的给予警告处分;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4-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旷工8-14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法犯罪被判处实刑的给予辞退处分;被判处缓刑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劳动教养、拘役或治安拘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辞退处分:

一、组织、参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的;二、违反民族宗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国(境)外不归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形成重大人身伤害或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在出国审查、干部任免、人员进出、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印章管理、签字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事故,形成人身伤害或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在出国审查、干部任免、人员进出、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印章管理、签字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造成较重后果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弄虚作假,给工作造成较重后果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虽已更正但已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形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在出国审查、干部任免、人员进出、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印章管理、签字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理取闹,干扰学校教学、工作秩序的;五、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虽已更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法规不符时,按上级法规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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