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检疫对象1. 适用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
肺疫。
记录。
附件1:
殖小区)、养殖户。
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3.4 临床检查健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
1
4. 检疫程序
4.3 临床检查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3.1 检查方法
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
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
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
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
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2
蓝耳病。
4.3.2 检查内容
排泄物性状等。
感染口蹄疫。
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
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
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
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
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
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
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
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
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
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
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
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
3
照有关规定处理。
4.4 实验室检测5. 检疫结果处理
怀疑感染猪肺疫。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最后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
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
4
疫申报单。
6. 检疫记录
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GB168-2006)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5
附件2:
1. 适用范围
2.2 检疫对象
小反刍兽疫、炭疽。
2.1 检疫范围 2. 检疫范围及对象牛、羊、鹿、骆驼。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
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
6
合格。
4. 检疫程序
3. 检疫合格标准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4 临床检查健康。
(养殖小区)、养殖户。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
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7
排泄物性状等。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
4.3.2 检查内容
疑感染口蹄疫。
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
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
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
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
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
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
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
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
8
痘。
膜肺炎。
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4 实验室检测
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
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
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
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
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
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
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
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
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
9
测。
相应检测报告。
(GB168-2006)规定处理。
5. 检疫结果处理
照有关规定处理。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
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
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
10
检疫申报单。
6. 检疫记录
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11
附件3:
检疫记录。
2. 检疫对象
1. 适用范围
3. 检疫合格标准
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
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
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
12
4. 检疫程序
4.2查验资料
殖小区)、养殖户。
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3 临床检查
3.4 临床检查健康。
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
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
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
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
13
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2检查内容
4.3.1 检查方法
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
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
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
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
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
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
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
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14
痘。
克氏病。
感染鸭瘟。
染鸡白痢。
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
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
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
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
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
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
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
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
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
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
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
15
照有关规定处理。
4.4 实验室检测5. 检疫结果处理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
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
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16
疫申报单。
6. 检疫记录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GB168-2006)规定处理。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
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17
附件4:
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2. 检疫对象
1. 适用范围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18
期内。区)、养殖户。
4. 检疫程序4.2 查验资料
4.3 临床检查
3.4 临床检查健康。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3.1 检查方法
3. 检疫合格标准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
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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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泄物性状等。
炎。
4.3.2 检查内容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4.3.2.3 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
鼻疽。
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
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
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
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
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
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
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
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
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
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
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
4.3.2.4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
20
照有关规定处理。
4.4 实验室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GB168-2006)规定处理。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6. 检疫记录
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21
疫申报单。
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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