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
1.1.1 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1.1.2 灭火剂贮存容器、瓶头阀、主阀、选择阀、集流管、单向阀、喷嘴和启动装置、仪器、仪表等主要组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1.1.3 系统中采用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应出示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土建完成后,其设置条件应与设计相符。 1.2.2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设计要求。
1.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须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灭火剂贮存容器、主阀、选择阀、启动装置等)、管材、管件进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1.3.2系统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1.3.3 系统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接口螺纹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完整光洁,无毛刺和径向沟槽。
1.3.4非金属密封垫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1.3.5所有铭牌、标牌应清晰、齐全,内容应符合GB50263中的有关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有漏、缺、少、歪斜等现象。
1.3.6 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与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充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得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1.3.7 电磁启动装置的启动压力和电磁启动装置的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启动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通电检查电磁芯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1.3.8 管件表面应无裂纹、夹渣、折迭和重皮等缺陷;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1.3.9 管材和管件内外表面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1.3.10 喷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2 施工
2.1 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进行修改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不影响灭火系统可靠性及灭火性能的前提下,现场小的更改,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2.2 施工中应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如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等。 2.3 系统组件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加工安装,以及管道的吹除试验和涂漆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4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1
2.4.1 管道安装前应校直管道,并应清除管道内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内的杂物。
2.4.2 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与系统组件选择阀等个别连接宜采用法兰焊接,应对被焊接损坏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2.4.3管道采取螺纹连接时,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1 管道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应光洁,不得有飞边、毛刺。 2.4.3.2管道的螺纹加工采用机械套丝或手工套丝。管道的螺纹密封面应规整、无伤痕、毛刺、缺丝
或断丝,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2.4.4 管道螺纹连接时,在管道的外螺纹与管件或阀件的内螺纹之间加适当密封填料(生料带),密封
填料应均匀附着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拧入管道内,且应按旋紧方向一次紧好,不得倒回。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2.4.5 管道安装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顺序。一般先大管、后小管;先主管、后支管。
2.4.6 管道不宜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如必须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充实。
2.4.7 管道支、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4.7.1 管道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4.7.2 管道支、吊架焊缝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
2
陷,焊接变形应予以矫正。
2.4.7.3 制作合格的支、吊架应进行防锈处理,要妥善保管。 2.4.7.4 管道支、吊架应牢固地固定在墙、柱子或其他结构物上。 2.4.7.5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支、吊架的间距一般按设计要求及规定。但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支、吊架之间的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mm) 最大间距 m
2.4.7.6 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 mm。
2.4.7.7 公称直径≥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2.4.7.8 管道固定应牢固,固定采用管道支、吊架和防晃支架。
2.4.7.9 管道安装时不宜使用临时支、吊架。如必要时应有明显的标记。并不得与正式支、吊架位置冲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予拆除。
2.4.7.10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支、吊架的形式、材质和位置。
2.4.7.11 管道在安装和敷设中断时,须用管堵将敞口封闭,继续施工时再打开,防止杂物进入管道内。
3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25 1.5 1.8 2.1 2.4 2.7 3.0 3.4 3.7 4.3 5.0
2.4.7.1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接头分流出口应按(图1)所示的水平位置布置,不得采用(图2)所示的位置布置。
2.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试验、吹扫和油漆。
2.5.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 2.5.2 水压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0.8MPa。
2.5.3 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8.28MPa。
2.5.4 在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2.5.4.1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中的规定
2.5.4.2 管道支、吊架安装完毕。
2.5.4.3 所有管道敞口必须使用专用堵头封堵,试验接口除外。
2.5.4.4 试验用压力表已检验,精度不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为最大被
测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少于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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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 所有试验用的设备或气源到位。
2.4.6 试验前通知有关人员注意:划定危险区,安排人员警戒,并禁止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
2.5.5 在进行管道水压强度试验时,应将压力缓慢地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后,保压5 min ,检查管道各连接处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现象。 2.5.6 在进行管道气压强度试验时,试验介质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应将压力缓慢地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后,保压5 min ,检查管道各连接处无明显漏气,目测管道应无变形现象。气压强度试验合格后,降至气密性试验压力,关闭试验气源,3 min内压力下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检查防护区内的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则气密性试验为合格。 2.5.7 管道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即: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7.2MPa; 试验应符合2.5.6的规定和要求。
2.5.8 在进行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如发现有泄漏的地方应作上标记,卸压后进行修理,清除缺陷后再升至试验压力。严禁带压修理。
2.5.9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对管道进行吹扫,吹扫时应将所有堵头全部拆除。吹扫管道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吹扫压力为0.5~0.7MPa,在管道的末端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2.5.10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安装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便于观察。一般直管段上其间距为
5
5m,色环宽度为50mm。 2.6 喷嘴的安装
5.6.1 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6.2 安装在吊顶下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端螺纹不得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 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2.6.3 局部应用系统中喷嘴在90°角内不得有障碍物。 2.6.4 喷嘴螺纹连接要求应符合2.4.3和2.4.4中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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