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作者:刘金党 徐方杰 周静 高园园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2年第09期
近2年来,媒体曝光了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费县“毒花生”等影响比较大的农产品安全事件,这些高农药残留的农产品,严重影响和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导致农产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药经营市场秩序混乱。因此,整顿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已成为目前解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 1当前农药经营市场的现状
目前,农药经营市场秩序混乱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经营主体混乱,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现象严重,法律禁止经营农药的个体工商户成为经营农药的主体[1-2];二是行政监管政出多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效率不高[1];三是农药经营者业务水平偏低,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农药经营义务[3-4];四是农药流通渠道和销售价格混乱,农药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存在见利忘义、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犯罪行为[5]。 2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农药经营实行的是专营(指定经营)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法律、法规指定单位以外的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经营农药。但随着基层供销社和大多数农资公司的解体,多年来主渠道经营农药的市场格局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个体经营实际已逐渐成为农药流通领域的主力军。但因其经营农药的法律依据不足,造成大批的农药个体经营户长期处于无证无照经营状态。
在行政监管层面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农药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等都有权对农药经营行为行使监督权。但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实际监管工作中,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有时还存在监管质量不高、执法标准不统一、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作用不明显、甚至出现揽权争功乱作为和推诿扯皮踢皮球、推脱责任不作为的混乱现象。
在经营层面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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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向使用农药的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但由于多数无证无照农药经营主体的不具备农药基本知识,不知道高毒农药禁用规定,不懂得农药安全使用技术,不了解农药安全使用要求,不能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又由于他们不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有关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不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知识培训,使卖药不懂药的不正常现象长期得不到改善。
正是以上3个层面上的缺陷,造成农药流通渠道和农药经营价格的混乱局面,农药经营户为了生存,相互压价、恶意竞争;为了营利,有的业户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坑害农民。 3治理对策
解决目前农药经营管理的困局,有效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需要多措并举,共同给力。通过及时科学修订法律,大力加强市场监管、努力推进行业自律、积极探索农药经营的新模式,形成井然有序的农药经营市场新秩序。 3.1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修订现行法律
就目前农药经营市场的具体情况看,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立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等有效渠道深入调研,努力掌握现实状况,组织专家、行政执法部门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等相关人员充分论证,科学修订现行法律。通过修订现行法律,重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事实上,我国许多省份都已经重启了该许可制度),设定经营农药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同等地实施经营许可,改变农药经营市场主体在身份方面的;通过修订现行法律,进一步细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责任,注重职责密切衔接,责任清晰明确,设计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日常管理机制和事故应急机制。据媒体报道,正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这必将为农药经营市场带来新秩序。
3.2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形成联合执法监管的合力
就目前我国农药经营市场的规模和我国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的现状,让某一个部门全部承担起农药经营市场的各项监管职责是不现实的。分块管理可能更适合中国农药经营市场的国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绝对不做表面文章,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该加强沟通、积极联系,互通信息,紧密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努力改变监管中职责不清、贪功推责、各自为政、重复监管的本位主义作风,努力形成分工明确、信息通畅、监管高效的有力局面[1-2]。省市县三级地方应当探索建立农药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农药市场监管市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监管的效率[3]。具体监管工作中,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同步考虑将农药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切切实实下移到乡镇、街道,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经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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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积极发展基层农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许多有关农药流通行业的协会。全国性的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属的中国农资流通协会,逾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成立了农药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农药经营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基层,农药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很不健全,协会的作用非常微弱。有不少地方甚至根本不存在协会组织,无从谈起行业自律。全国及省级农药行业协会应积极指导发展基层行业协会或者设立分会,尽量吸收基层农资经营单位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条例,在净化基层农药市场、加强农药质量监管、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整顿和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中成为重要力量。
3.4积极探索农药经营的新模式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农药经营模式的创新。近几年来,国家农业部一直积极推荐试行农药连锁经营。农药连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农药经营模式,对净化农药市场、促进农药销售服务和技术服务相结合、降低经营成本、形成规模经营效应、推动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要积极引导,为推行农药连锁经营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农药企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设立农药直销店,大型农资公司可以建立加盟店,通过灵活的连锁形式建立起符合实际需求的农药连锁经营体系。近几年来,我国部分省份开展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开展了邮政物流连锁配送农资下乡业务,开辟了农药流通的新渠道。虽然还缺乏法律及层面上的支持,运营质量有待提高,但是,如果争得国家上的进一步支持,充分运用邮政网络资源优势,加以完善和发展,也能够成为解决目前农药市场失序局面的一种有效途径。 4参考文献
[1] 孙久仁,刘子雁,刘振军,等.对农药经营、使用管理的探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2):25-26.
[2] 鲁爱军.天水市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措施[J].甘肃农业科技,2004(12):46-47.
[3] 高建芳,张建峰,杨彩凤.农药经营和使用现状及市场防范对策[J].农业科技通讯,2011(3):23-24.
[4] 袁玲,张建峰,司传权.浅谈当前农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农业科技,2010(2):17-18.
[5] 王述明,陈小兵,张夕林.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6,12(4):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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