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的特定含义(保险学):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
风险是一种随机事件,发生或不发生;一旦发生,结果只有损失,不可能获利;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是不确定的,可大可小。
风险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2.依据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相对于纯粹风险,它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3.可保风险:指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4.可保风险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使保险标的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 3.风险必须使保险标的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5.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6.保险标的——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即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保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保障的额度。 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保险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1.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4.人身保险 以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按承保的客户分类——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企业事业单位保险 按承保的危险分类——单一危险保险、 综合危险保险、一切险 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危险转移的方式划分(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
2.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
3.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责任时,赔偿是依照各保险人承担的金额比例分摊。
4.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投保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是一个保险合同,其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没有互相沟通,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均签订了一个合同,很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 8.保险业务运行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4、损害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5、代位原则(权益转让)——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第三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作用: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事故的发生,从保险公司和责任方获得双重赔偿。) 6、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 (作用: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利益,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9、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 (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1.1895 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 签发第一张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
2.汽车保险定义 ——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以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合同行为、权利义务行为、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3.汽车保险的特点
1.广泛性和差异性 2.保险标的可流动性 3.出险频率高4.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具有刚性特点
4.汽车保险的种类
一、强制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二、商业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者险)、 机动车损失险(车损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附加险
交强险
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垫付和追偿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
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保险时间——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者险
1.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早于车损险出现,自愿、强制
2.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3.保险责任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4.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 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责任限额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7.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8.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机动车损失保险
1.车辆损失险概述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
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0.6%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4.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5.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6.车损险保费计算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赔偿处理——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盗抢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
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交强险与三者险的区别 ( 必背)
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二)商业三者险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四)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 五)责任限额不同
1)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
2)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
人自由选择
六)费率不同
七)理赔顺序不同 (交强险先行赔款,商业三者险后补充赔偿 )
交强险理赔补充规程
1.理赔基本原则——第一顺序赔偿,责任两级制,赔款分项、限额,无责代赔(财产)
互碰自赔(轻微事故)
2.互碰自赔”的条件
1.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
2.只有不超2000元的车损(有人员伤亡、车外财产损失是不适用) 3.各方都有责任
4.各方均同意采取“互碰自赔”
3计算依据.
1)基本计算公式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或为各分项赔偿限额) 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为:
事故中某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3)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代赔。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4)财产施救
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5)重复保险—— 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精神抚慰金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车损险赔款计算
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1.本车的损失 2.合理的施救费用
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有哪些方式? 1.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
2.按投保时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或协商确定 一、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计算 1.全部损失
(1)计算实际价值、残值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计算交强险赔款 (3)车损赔款
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若赔款大于等于实际价值,则按实际价值赔付,即:赔款=实际价值; 若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3.施救费用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1-免赔率之和)
车辆损失险中,施救费用在车损赔偿以外另行计算,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计算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之和)
如果赔款大于等于实际价值,则按实际价值赔付,即:赔款=实际价值; 如果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3.施救费用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1-免赔率之和)
保额高时: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1-免赔率之和)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高于赔款额时: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2.若按责任比例计算的赔款超出保险金额时: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承保实务
1.承保流程 ——展业、投保、核保、缮制及签单 、批改、续保 展业——1、准备工作 2、保险宣传3、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制定原则 (1)充分保障原则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订保险方案,最大限度分散风险。
(2)公平合理原则
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保障,且防止不必要的保障。
(3)充分披露原则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特别是可能产生对投保人不利的规定要详细告知。 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表达缔结保险合同的意愿。(1.合同特征2.合同形式) 核保——确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保险费率的过程。
核保具体步骤包括:1.审核投保单2.查验车辆3.核定费率4. 计算保费5.复核
2.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般特征:1、有名合同2、射悻合3、保障合4、诚信合同5、双务合同6、有偿合同7、附和合同
自身特征:1、可保利益较大2、包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3、属不定值合同4、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
3.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6、书面协议
理赔实务
1.汽车理赔业务流程—— 受理案件、现场查勘、审定责任、损失确定、赔款理算、核 赔、赔付结案
现场分类——原始现场、变动现场、恢复现场
2.理赔原则——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车辆定损程序——选派定损员、据现场查勘记录鉴定事故损伤部件、确定维修方案、确定工时费用材料费、签定“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选厂送修 维修成本=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修理工时费=定额工时╳工时单价
材料费=外购配件费+自制配件费+辅助材料费 其他费用=外加工费+材料管理费
工时种类
1.拆装工时(显性、隐性、整车) 2.换件工时
3.整形工时(轻度10%-20%、中20%-35% 、重35%-50% ) 4.机修工时:对机械部分检查、调整、修理所需的工时 5.特种车修理工时 6.电工工时 7.调试工时 8.喷烤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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