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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员考试资料1-3章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责任、风险意识及执业素养

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风险意识 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职业素养

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法律责任: (1)责任:

责任含义的差异而具有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双重性,抽象的责任是个抽象的概念,无法落实也无法追责,只有具体的责任才可以落实和追责。

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要关注的是可落实可追责的具体责任。定义:可以认为是对独立个体(人或单位)的应该的、不应该的行为义务要求。

简单理解:责任是对行为的一种限定的约定,责任的履行是要通过行为来体现。 简言之:主体的应该的和不应该的行为限定。

(2)责任一般可以分为道德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是根据对行为限定的来源不同而划分的。(3)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理解1:对行为限定的来源是法律和法规等。

理解2: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在法律责任里不存在“好人”与“不好的人”之分,只有“好的行为”与“不好的行为”之分,暨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分。

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法律责任的特征:

A.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单位)适用。 B.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以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C.具有来自于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国家强制性,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构及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行。

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按照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可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种法律责任可以合并承担(追责)也可独立承担(追责)。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理解:特种设备检验可能发生民事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义务侵害他人权益,二是过错侵害他人权益。

2.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主要是财产(经济)责任,但也包括一些非财产(经济)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4)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既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代替,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古代重刑轻民,长期造成了“打了就不罚”的概念。 3.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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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设备检验民事责任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与对特种设备检验的管理制度模式相关的。 大致有两种。

(1)检验师责任制模式

是大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的管理模式。表现为由执业从事检验的人出具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民事责任主要由检验师个人来承担,并通过参加保险来保障赔偿能力。 (2)检验单位责任制模式 是我国目前的管理模式。表现为由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实际检验操作,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民事责任主要由检验机构来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

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制裁。 2.行政责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确定违法限度内,行政责任关系主体(单位或个人)要承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义务的后果。

(2)是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只能由有权利的机关机构实施。

(3)具有惩罚性、惩戒性。不具有等价赔偿性,也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失为前提。 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态: 作为:实施了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没有实施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行为。

(2)违法行为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指故意或过失。

故意:明知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后果的发生。

过失:应当预见后果而疏忽大意;或应当预见后果而轻信能避免(侥幸)。 4.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对所属的工作人员(自然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种制裁。主要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八种。 (2)行政处罚。

是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者(包括人和单位)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其他等五种。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申诫罚:批评、训诫、警告、通报等;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行为罚:限制和剥夺某种行为权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人身罚:拘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消除违法后果等。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区别:

对象不同、依据不同、程序不同、救济措施不同、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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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种设备检验行政责任的承担 检验机构:只承担行政处罚。

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 2.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刑事责任的特征:

(1)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追究。 (2)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3)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4)主要是人身制裁。

4.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 (1)具备犯罪主体。

(2)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对其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主观表现形式:故意和过失)

(3)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的方式、方法、时间、动机、地点等。

(4)具备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危害社会行为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犯罪) 不作为: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或理解为应该必须做的而没有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 简单理解四个基本要件:

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5.特种设备检验刑事责任的承担

主要由自然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活动中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许可从事法定检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刑事责任。 (3)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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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渎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其它涉及刑法的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违法违规情况,但未造成事故后果,要承担行政责任;

有违法违规情况,且造成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要承担行政责任。 作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均不能规避其应该的和不应该的行为限定,因此是无法规避责任,除非不从事该职业。

区分抽象责任和具体责任。

只有认真履责才能避免责任追究。

虽然不能规避责任,但可以规避风险。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远程教育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风险意识 1.什么是风险(RISK)

渔民认为由风带来的危险(古典狭义) 风险:目的与结果之间的不确定性。 第一种风险:收益成果的不确定性; 第二种风险:成本代价的不确定性。 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

主观风险:是指由人们心理意识确定的风险。

客观风险: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实际发生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风险的组成:不幸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和不幸事件后果程度的组合。 简单说风险是由可能性和灾难性这两部分组成。

对不同领域的风险,这两部分组合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风险具有诸多特性:

客观性、普遍性(广泛性)、必然性、偶然性、损失性、相对性(可变性)、不确定性、可识别性、可控性、发展性、社会性等。

风险的普遍性(广泛性):只要某一事件存在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就应该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

可以说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风险的客观性:是指风险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主观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风险的可控性:人们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维修就是属于降低风险可能性的措施手段。

2.意识

意识:是人脑对外界现象的觉察、感觉、思维(分析)、反映、反应等心理过程的总和。 3.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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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对风险的觉察、感觉、思维、反映和反应等。 对风险的观念把握——就是风险意识。 归根结底的落脚点——风险。 没有风险意识就是最大的风险。 4.特种设备检验的风险

特种设备检验的风险源于特种设备本身的事故风险。

特种设备检验是控制特种设备本身事故风险的措施手段之一。

特种设备本身事故风险的社会性也决定了特种设备检验风险的社会性。 对特种设备检验风险属于职业风险。

(职业风险是在职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受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

作为特种设备检验职业风险发生过的有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1)特种设备检验的人身风险:

是指特种设备检验的具体实施者在实施现场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自身伤亡事故的风险。 大多属于工伤事故范畴。

(2)特种设备检验的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可以把责任风险大致认为是法律责任风险。

或者说是在检验活动中对违反应该的或不应该的行为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契约或道德应负法律责任、契约责任或道德责任的风险。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风险的构成三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A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B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C损失:风险事故产生的不幸后果,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个要素是串联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而造成损失。 5.特种设备检验人员风险意识内涵

每一个参与特种设备检验个体人员的风险意识都会关系到检验机构团队乃至检验行业的风险意识。

换言之,团队的风险意识是通过每一个检验人员的风险意识表现出来的。 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 (1)能准确地识别风险。

(2)充分预计可能的客体利益和危害程度,或者说是风险后果的大小。 “三思而后行”,在准备或不准备进行某些“行为”之前,预计可能的客体利益危害程度,因为:这是一些法律后果承担的是否和大小的重要因素。

(3)主动向相关机构和人员上传下达那些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否则会涉嫌“放任后果的发生”而被追究责任。

只有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提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风险意识,才有可能规避特种设备及其检验的风险。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远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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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职业素养 1.职业

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已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 (1)职业的社会属性

职业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的分工结果,也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产品的交换体现的是不同职业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这种劳动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无疑是社会性的,他们之间的劳动交换反映的是不同职业之间的等价关系,这反映了职业活动职业劳动成果的社会属性。

(2)职业的规范性

职业的规范性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职业内部的规范操作要求性,二是指职业道德的规范性。不同的职业在其劳动过程中都有一定的操作规范性,这是保证职业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当不同职业在对外展现其服务时,还存在一个伦理范畴的规范性,即职业道德。这两种规范性构成了职业规范的内涵与外延。

(3)职业的功利性

职业的功利性也叫职业的经济性,是指职业作为人们赖以谋生的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逐利性一面。职业活动中既满足职业者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满足社会的需要,只有把职业的个人功利性与社会功利性相结合起来,职业活动及其职业生涯才具有生命力和意义。

(4)职业的技术性和时代性

职业的技术性指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技术要求;职业的时代性指职业由于科学技术的变化,人们生活方式、习惯等因素的变化导致职业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性。

2.素养

通过训练(学习)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技巧或能力,包括:道德品质、外表形象、知识水平、习惯、能力等方面。

素养具有个体性,是针对个体而言 素养具有领域性

素养具有社会的共识性,或说外部的感受性 素养的“冰山模型”

将人个体素养的结构划分为水面之上的可见部分和水面之下的不可见部分。 水面之下部分是基础,水面之上部分是表象。

水面之下部分远重于水面之上部分7:1,水面之下部分支撑着水面之上部分。 3.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在职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应该的和不应该的行为。个体的思维、行为的总合并在职场上表现出来的构成了自身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是内涵,个体行为是外在表象。

一个人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有用“职商”来表示。 职业素养主要是:

(1)职业心态(信念、道德、意识)

职业信念是职业素养的核心。良好的职业素养应该包涵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正面积极的职业心态和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意识,是一个成功职业人必须具备的核心素养。

(2)职业知识技能

职业知识技能是做好一个职业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各个职业有各职业的知识技能,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知识技能。掌握知识技能是做好这个职业的基础。

(3)职业习惯

职业素养就是在职场上通过长时间地学习-改变-形成而最后变成习惯的一种职场综合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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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职业习惯是职业素养的结果体现。 心态可以调整,技能可以提升。要让正确的心态、良好的技能发挥作用就需要不断的学习、锻炼,直到成为习惯。

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职业素养

按照职业素养的三个主要内容,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职业素养: 职业心态——想不想干好(核心) 职业知识——有没有能力干好(基础) 职业习惯——能不能干好 (1)职业心态

有的学者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把职场上的人划分为四种人: 第一种人:自己不经营自己,别人也不经营他; 第二种人:自己不经营自己,由别人来经营他 ; 第三种人:自己经营自己;

第四种人:既经营自己又经营别人。

第一种人只能算是在职场“混日子”的人,缺乏自我价值; 第二种人是在职场上处于被动状态的人,其价值也会打折扣; 第三种人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的职业人; 第四种人应该是指领导和老板们。 职业人要有对职业的激情和热情

特种设备检验职业相当于是特种设备的“医生”。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的原动力,主动经营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自我培养、自我提升、自我完善,从职业素养的价值取向出发的双赢,实现自身价值并为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2)职业知识

对专业技术知识的掌握决定了其职业能力和素养的基础。

能否准确地识别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活动中的风险是该职业的关键,只靠激情和热情还不够,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作为基础保证。

领会掌握行为规则要求。

熟练掌握作为与不作为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对行为要求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一次性完成学习”的时代已经过去。

对于特种设备医生来说,专业知识的学习无终点,社会在发展,知识在更新,风险的发展性逼迫我们需要掌握新的专业知识来识别和应对风险。不要忽略向风险学习,向事故学习。

(3)职业习惯

职业习惯可分为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职业思维习惯应以风险意识为最终落脚点;希望每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应该记住墨菲定律和海因里希法则,不可有对风险的疏忽大意和侥幸的习惯。

墨菲定律主要内容是: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海因里希法则(300∶29∶1法则)主要内容是: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职业行为习惯: 行为习惯往往是思维习惯的行为表现;

习惯按照应该的和不应该的行为限定去行为,杜绝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违法违规行为; 习惯专注行为过程的细节,许多情况是“细节决定成败”。 结束语:

对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责任是不能规避的,但可以规避风险,规避风险的措施是提高职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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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梯现场检验的特点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类型

1.1 电梯现场检验的特点

1.电梯现场检验是一种在动态运动过程中进行相关功能的验证和有关几何尺寸确认的过程

2.电梯检验过程是一个高空作业过程

3.电梯检验过程又是检验人员与其他配合人员之间互动过程 4.电梯设备安全状态不可预知性 5.电梯检验现场环境的不可预知性

1.2 风险隐患类型 电击 剪切 碰撞 冲顶 蹲底 坠落 挤压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远程教育 2.1 电梯现场检验人数及身体要求 ●现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验人员应当在电梯管理人员或维保人员配合下实施检验。 ●饮酒后、使用某些药品后或患有不宜登高、不宜承受加速度等疾病时,不参加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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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对具体责任的理解。

2.结合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举例说明过错中的故意与过失是什么?

3.法律责任有哪些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分别可能会承担哪些种法律责任? 4.何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5.民营检验检测公司的检验人员会不会触犯受贿罪? 6.风险的组成是什么?

7.主观风险和风险的客观性各指的是什么?二者有什么关系? 8.简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如何控制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的? 9.简述特种设备检验责任风险的形成过程。

10.特种设备检验人员风险意识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11.你如何理解职业心态是特种设备检验职业素养的核心和原动力的? 12.特种设备检验职业知识有哪些?

13.结合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如何理解墨菲定律和海因里希法则?

电梯检验安全与防护知识

目 录

一、电梯现场检验的特点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类型 二、电梯检验安全基本要求

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的安全防护要求 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的安全防护要求

工作。

2.2 个人防护用品

检验人员应当正确着装,扣紧领口、袖口,束紧长发、摘除身上佩戴的项链、首饰等物品,并佩戴安全帽;避免穿着宽松的服装和领带等

2.3 检验中警示标识要求

●检验前,应当将表明正在检验的标识牌和围栏设置于电梯设备附近、电梯井道入口处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两端入口处;

●确认轿厢内或梯级、踏板上无乘客;关闭电梯门并防止电梯门在检验过程中发生非预期的开关门动作;

●禁止与检验无关的人员进入检验区域。

2.4 检验前告知及人员配合的相关要求

●做好检验前与检验配合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在检验工作开始前,检验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明确检验步骤。 ●检验前应当确认通讯设施的有效性。检验指令应当清晰,接受指令的人员应当重复指令,确认无误方可实施操作。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之间必须随时保持联系,做到相互有回应后再做下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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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的风险源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环境是一个开放空间,且机房回转站等场所狭小,检测中梯级等装置将脱离原固定位置,致使检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空位存在被误入受到被伤害的可能。

综上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中存在无关人员误入伤害、机械伤害、剪切、坠落等风险。

3.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的安全要求

◆在设备停止运动、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动力电源被切断,以及主电源开关被锁住和加上标识之前,不得进行近距离检验。

◆进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机房、驱动站、转向站和其内部之前,应当断开停止开关或者主电源开关,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动力电源,并确认不会运动。

◆即使在主电源断开后,接线箱内110V电源可能仍然带电。在检验之前必须用万用表等测试电路是否仍然带电。

◆无论何时被撤除的梯级、踏板都应当在检验人员的前方。登上撤除了梯级、踏板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要特别小心。

◆站立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的检验人员,在其启动之前,应当抓紧扶手带。

3.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的安全防护要求 01 在驱动站与转向站检验时的安全和防护要求

●确保正确着装(包括正确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护鞋,专用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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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盖板开启前,先在驱动站周围与转向站周围设置围挡

●狭小空间内,时刻注意旋转部件(如梯级踏板、电动机、轴、固定式盘车轮)、运动部件(制动器、传动链)和电气部分对自身的潜在危害

02 对扶梯的相邻区域检验时的安全和防护要求

●站在梯级或踏板上进行检验时,应注意与楼板交叉处或与其他扶梯交叉处,防止交叉部位的带来的伤害

03 在梯级或踏板上检验时的安全和防护要求

●在验证梯级下陷保护等功能时,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梯级或踏板,检验员应清醒的意识到梯级踏板的缺失所产生的潜在危害,防止急停时或行进中跌入空洞

●拆除的梯级踏板检验结束后应及时安装复位,防止看护不当给他人造成伤害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远程教育 1.机房(机器设备间) 2.轿顶及井道 3.底坑

4.超载装置及电气项目

1.机房(机器设备间)

4.1.1 机房(机器设备间)检验风险源

机房(机其设备间)检验环境较复杂、存在较多旋转运动部件,部分装置处于带电状态。因此,存在机械伤害、电击、坠落等检验风险。

4.1.2 机房(机器设备间)检验的安全防护 ◆注意所有运动设备的位置。

◆在进入任何格栅或平台之前,查看其支撑和连接以确定其是否够坚固。 ◆注意可能产生危险的低矮的净空高度。

◆确认格栅、平台或地面上没有任何可能导致滑到或绊跌的危险。核查格栅或地面开口上的临时性盖板。

◆在通过触摸或操作来检查运动部件(例如制动器、限速器等)之前,确认被检设备的电源已被切断(可用试操作电梯的方法来确认)。切断了梯群控制中某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可能未切断控制柜和选层器等装置的供电,在对此类电梯进行检验时应当特别小心防止触及带电的电路。

◆在进入井道中的机器空间之前,切断主电源开关并上锁。

2.轿顶及井道

4.2.1 井道检验的安全要求 ◆建议从井道顶部开始检验。

1.启动电梯前,与其他相关的检验人员联系。

2.上轿顶或进入底坑前,确保作业区有适当的照明,底坑没有积水。 3.进入井道之前,将轿顶、底坑等处的急停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4.进入井道后立即关闭层门。

5.按下呼梯按钮,验证停止开关是否起作用。

6.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是有限的,要注意观察四周的障碍物。登上轿顶或进入底坑之前,确定好安全藏身区。

7.井道中如有相邻的轿厢,注意身体的所有部分都应当在被检轿厢的范围内。轿厢运动时,应当位于轿厢范围之内以免触碰对重或井道中的突出物。特别注意与被检电梯相邻的电梯对重。

8.轿厢运动时,应当抓紧轿厢结构件上的把手或其他部件。在悬挂比为2:1的电梯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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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钢丝绳会导致严重的伤害。

4.2.2 在轿顶检验时的风险源

●进出轿顶时因各种情况意外动梯;

●在轿顶上检验井道内设备时操作不当,注意力不集中;

●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头手探出护栏外等都易引发剪切、坠落及撞击事故。 4.2.3 进入轿顶的程序 1.打开井道照明;

2.将轿厢停到检验人员所在的楼面;

3.在轿厢内按下两个楼层的下行呼梯按钮,通过三角钥匙打开层门的方法使轿厢完全停在适合的位置;

4.使层门完全打开,并用机械方式挡住层门(如用楔块塞在门扇下端与地坎槽之间的空隙内);

5.等候片刻确认轿厢没有移动后,使轿顶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打开轿顶照明(如有)使检修开关处于“检修”位置;

6.进入轿顶,关闭层门,观察轿顶区域的障碍物,确定好安全藏身区;准备下一步检验操作。

4.2.4 撤离轿顶的程序

1.使轿顶与出口楼层水平,轿顶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

2.打开层门并用机械方式挡住,使轿顶停止开关恢复正常,通过操作检修上行、下行按钮来验证门安全回路有效性;

3.离开轿顶,站在层站处;使检修开关置于“正常”位置,关闭轿厢照明,关闭层门。 4.2.5在轿顶进行井道内设备检验时的安全和防护要求

1.确认轿顶检修装置处于检修状态,确认轿顶停止开关有效; 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从井道顶部开始检验; 3.禁止斜靠或俯伏在护栏上,以免发生坠落;

4.运行时,注意运动部件,保证身体在护栏内,以免碰撞或剪切;如果有,应注意相邻电梯的轿厢与对重。

3.底坑

4.3.1 在底坑检验时的风险源

进出底坑时,在底坑检验设备状态时因各种情况意外动梯;无意识接近旋转部件都易引发机械伤害、挤压及撞击事故。

4.3.2 进入底坑的程序 1.在进入底坑之前,确认:

①轿顶停止开关、底坑通道门附近停止开关的有效性。 ②门安全回路的有效性。 ③电梯不会响应任何外召唤。 2.从底坑通道门进入底坑时: ①打开井道照明。

②轿厢置于底层端站的上一层平层位置,层门和轿门保持开启;由轿顶人员将检修开关置于“检修”位置,轿顶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

③打开底坑通道门,打开底坑照明,将底坑通道门附近的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 ④观察底坑区域的障碍物、确定好安全藏身区后,进入底坑,关闭底坑通道门。 3.从层门进入底坑时: ①打开井道照明。

②轿厢置于底层端站的上一层平层位置,层门和轿门保持开启。由轿顶检验人员将检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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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置于“检修”位置,轿顶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

③打开底层端站层门并用机械方式挡住,打开底坑照明,将底坑通道门附近的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

④确认底坑爬梯(如有)是否牢固、观察底坑区域的障碍物后,进入底坑。 ⑤确认安全藏身区,关闭底层端站层门。 4.3.3 撤出底坑的程序· 1.从底坑通道门撤出底坑时:

①使电梯轿厢置于底层端站的上一层平层位置,层门和轿门保持开启。

②底坑人员撤出到底坑通道门外,使底坑停止开关恢复正常,关闭底坑照明。 2.从层门撤出底坑时:

①使电梯轿厢置于底层端站的上一层平层位置,层门和轿门保持开启。 ②由底坑外人员打开层门并用机械方式挡住。

③底坑内人员离开底坑,在层站安全位置使底坑停止开关恢复正常,关闭底坑照明,关闭层门。

4.3.4 在底坑检验时的安全和防护要求

◆在轿内或轿顶的操作者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轿厢只能按照底坑检验人员指定的方向运行。 2.轿内或轿顶的操作者应当重复指令,操纵轿厢运动之前应当确认收到“准许操作”指令。 3.可能时,轿厢一停止就打开层门或轿门,在发出轿厢运行指令之前保持门的开启。 ◆不携带外壳能够导电的照明设备进入潮湿的底坑,且避免触及极限开关或其他开关。如底坑有水,在进行检验之前必须除水。

◆只有当轿内或轿顶人员按照底坑人员指令准备移动轿厢时,底坑人员才能使底坑停止开关置于正常位置。

◆确保身体的任何部分都未凸入相邻电梯井道区域。

4.装载装置及电气项目

4.4.1 检验超载装置的安全要求

1.首先确认检查超载装置工作区域(例如底坑、轿顶)的停止装置功能正常; 2.轿厢内需有配合人员,并保持良好通讯; 3.检查超载装置的工作区域除了检验人员之外,还应有一名监护人员。如果超载装置失效、电梯启动运行,监护人员应立即按压停止装置,使电梯停止运行;

4.合理选择检查位置,防止衣物与电梯部件勾绊。 4.4.2 电梯检验过程中涉及电气检验的几个项目介绍 01 照明与插座 02 错断相保护 03 主开关 04 接地联通性 05 电气绝缘

06 电气安全开关有效性

4.4.3 电梯电气检验项目的风险源 电气检验项目风险源

◆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存在少部分带电作业的现象,从而引发一些漏电、触电意外事故伤害。

◆老旧线路无意被检验人员碰到引发触电事故。

◆空气湿度变化,甚至设备浸水,可能使不带电部件的失去绝缘效果而造成漏电或触电。 4.4.4 电气检验项目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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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带电金属部分时,应戴上手套进行检验。

●在部分检验中需要断开主开关,并加锁和醒目标示。在无法闭锁电源开关的情况下,则应当摘除电源电路保险丝,或采用等效方法确保电源电路处于断开状态。

●正确使用试电笔验证是否断电。测试时,严禁人接触到试电笔金属带电部分。 ●在对电气设备或线路进行测试时,能够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需要使用短接线进行电路短接操作时,必须使电梯处于检修状态、停止开关处于“停止”位置,且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在相关检验操作完成后,做到立即取下短接线。

●在下雨天气或者潮湿环境下工作时,要随时使用验电笔测试是否有漏电现象,避免可能因为浸水而导致绝缘失效而产生漏电的危险。

●某些电梯设备部件(如电容器、电动机-发电机组等)即使在切断电源后仍然带有残余电能,针对这些电梯部件,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当通过接地或者按照设备说明书上的要求释放残余电能。

●对于多台并联控制的电梯,可能存在已断开主电源的控制柜仍然带电的情况,检验时应当仔细确认。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远程教育 培训提纲

一电梯检验员相关职责

二电梯检验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三电梯检验人员工作环境

四电梯检验员应具备的能力要求 五电梯检验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

六电梯检验员应具备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培训的相关法规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主席令第四号)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检验员培训大纲DT-1 职责 能力

理论与技能操作

一、电梯检验员相关职责

(一)在资格证所对应的许可工作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编制检验检测方案,填写检验检测报告和检验案例; (三)配合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本专业设备的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序号 级别 项目 代号 检验范围

1 检验员 锅炉 GL-1/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 压力容器 RQ-1/2 第I、II类压力容器 3 气瓶 QP-1/2 各种气瓶

4 压力管道 GD-1/2 GC3、GC2级工业管道、公用管到 5 检验员 电梯 DT-1 各种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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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起重机械 QZ-1 各种起重机械

7 大型娱乐设施 YL-1 各种大型游乐设施 8 客运索道 SD-1 各种客运索道

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NC-1 各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 检验师 锅炉 GS 各种锅炉

11 压力容器 RS 各种压力容器(含气瓶) 12 压力管道 DS 各种压力管道 13 电梯 TS 各种电梯

14 起重机械 QS 各种起重机械

15 大型游乐设施 YS 各种大型游乐设施 16 客运索道 SS 各种客运索道

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NS 各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A:(1)代号中,1——定期检验,2——监督检验(需在申请时,证书上注明);(2)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经过不少于20小时的医用氧舱有关知识与检验技能的专门培训后,方可从事医用氧舱的检验

二、电梯检验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能够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职称能够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和技能; 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电梯检验人员工作环境 电梯的结构概貌及运行特点 检验人员工作环境介绍 电梯结构概貌

从电梯检验的空间位置包括机房、井道、轿厢、层站。

从电梯各构件部分的功能上看,可分为八个部分:曳引系统、导向系统、轿厢、门系统、重量平衡系统、电力拖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如右图所示。

检验员工作环境及素质要求

电梯检验员工作环境较复杂,检测要求需具备相关的理论专业知识。因此,对检验员自身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安全意识 沟通能力 业务能力 身体素质

四、电梯检验员应具备的能力要求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关能力:

注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同)。

①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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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

③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 ④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

⑤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⑥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 ⑦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

五、电梯检验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

●按照电梯检验员培训大纲的相关要求,电梯检验员应具备以下理论知识: 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02 电梯事故知识

03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 04 电梯专业基础 05 电梯设备

06 电梯的使用与维保 07 电梯能效知识

08 检验检测方法及检验检测设备 09 电梯的定期检验

10 电梯定期检验安全与防护知识

检验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重点内容概要) 5.电梯设备

5.1 综合知识(电梯设计安全理念、电梯的分类、主要参数等) 5.2 电梯运行环境(电梯机房、井道的结构组成及相关安全要求)

5.3 电梯的基础知识(掌握各类电梯系统组成及各部分工作原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要求、电梯部件的失效模式等)

5.4 电梯的安装(了解各类安装过程的工艺流程、重要环节施工的工艺要素等) 5.5 改造、重大维修(了解改造、维修的流程等) 8.检验检测方法及检验检测设备知识要点

了解各种电梯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及部分仪器的工作原理(如:万用表、声级计、照度计、游标卡尺、绝缘电阻测试仪、钳形表等)

9.电梯的定期检验知识要点

(1)综合知识(定期检验的定义、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义务、检验条件确认、检验B类项目和C类项目的检验程序、检验结论的判定等)

(2)电梯定期检验专项知识(了解各类电梯的检验程序、检验内容、方法及要求、检验方法等)

10.电梯定期检验安全与防护知识要点

(1)基本要求(掌握现场检验人数、检验配合、个体防护用品 使用、检验标识牌放置等要求的内容)

(2)进入和撤离相关场所安全防护要求(如进入和撤离轿顶、顶坑的安全程序和防护要求等)

注:和检验结合最紧密的部分知识点包括上述内容中:5、8、9、10四部分

六、电梯检验员应具备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仪器设备使用技能要求 电梯检验程序方法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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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护技能要求 常见缺陷辨识技能要求

检验员应具备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1.仪器设备使用技能要求

通过理论培训,结合教学视频、以及实作老师对具体检验项目的现场演示各种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使学员正确掌握电梯检测设备特点、工作原理、测量精度、使用方法;

2.电梯检验程序方法技能要求

2.1 检验人员能够通过观察、使用相关仪器等手段对检验现场的条件进行确认; 2.2 检验人员能够按照检规的相关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正确判定资料的符合性; 2.3 检验人员能够按照检规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通过观察、测量、查阅企业自检报告等方式正确判定各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

2.4 检验人员检验结果处理能力要求:

2.4.1 能够对所进行的检验工作,能够正确进行记录

2.4.2 能够根据检验项目的单项结果,按照检规的要求正确判定整机检验结论; 2.4.3 对检验不符合项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2.4.4 具备对检验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2.4.5 能够综合检验信息,正确做出检验结论,规范出具检验报告; 2.4.6 能够识别需要出具检验案例的情形,规范填报检验案例 3.安全与防护技能要求 3.1 电梯检验安全知识

3.1.1 掌握电梯检验活动中实际的和潜在的职业健康安全后果;

3.1.2 了解电梯检验人员在执行本单位电梯检验安全程序,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安C全应急措施)方面的作用和职责;

3.1.3 危险源辨识了解电梯检验现场所有实际的和潜在的危险源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应急措施;

3.2 电梯现场检验安全防护

3.2.1 现场检验的通用要求(掌握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检验过程中相关安全程序等) 3.2.2 各类电梯检验安全操作的实操(掌握正确进入和撤离特定检验场地的安全程序和方法)

4.常见缺陷辨识技能要求

引言:电梯检测结论产生的过程是对当前设备状态与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比对形成。由此,通过掌握电梯检验常见缺陷辨识能力,对提高新电梯人员现场检测质量、提高检验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对常见缺陷辨识技能有以下要求:

4.1 掌握检验条件确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示例; 4.2 掌握资料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示例;

4.3 掌握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项目常见缺陷示例; 常见缺陷辨识技能要求

举例:电梯机房中有关检验项目的缺陷示例: 2.1 通道与通道门C (机房通道门未设置门锁;未张贴警告提示;不能保证机房的安全) 2.5 (1)机房照明、照明开关C(照度不够) 2.6 断错相保护C(断错相保护功能失效)

2.7 (2)主开关与照明等电路的控制关系B(主开关切断照明、报警电路) 2.8 驱动主机B

曳引轮轮槽磨损;蜗轮蜗杆断齿;联接轴断裂;

制动器闸瓦磨损;驱动主机固定失效(缺螺栓、螺栓断裂); 制动器抱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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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相关法规知识概览

课程名称:相关法规知识概览 课程基本要求

1.掌握电梯的含义、有关电梯的安全监察与检验要求; 2.掌握不同级别的电梯制造单位允许生产电梯的范围; 3.掌握不同级别的电梯施工单位允许施工的范围;

4.掌握哪些施工行为超越了维修保养范围,施工应申报重大修理或改造的监督检验; 5.掌握电梯使用单位日常职责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 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法》(国主席令第四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5.《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 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相关法规知识概览课程内容和要求(1/3) 主要授课内容 1.讲解《特种设备安全法》(国主席令第四号)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 授课内容要求 使学员从宏观上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作用、体制、工作体系、工作目标、历史延革等有一个整体的、系统的了解。 2.讲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目的和使学员了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意义、适用范围; 理。 3.讲解《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许可基本程序、有关电梯的许可分级和基本条件等内容; 1.使学员了解电梯制造、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4.讲解《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规则(试行)》(国质检2.使学员掌握改造、重大维修的定义和电梯改造、重锅〔2003〕251号)许可基本程序、有关电梯的许可分级和基本大维修单位的分类分级等。 条件等内容; 5.讲解《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使学员掌握哪些施工行为超越了维修保养范围,施工质检特(2014)260号); 应申报重大修理或改造的监督检验。 6.讲解《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适使学员熟悉电梯的使用管理;掌握维保单位的职责、用范围、有关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 维保的基本项目、维保记录的内容。 相关法规知识概览课程

一、中国电梯法规标准框架层次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五、电梯生产许可及有关要求 六、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七、电梯使用管理要求

一、中国电梯法规标准框架层次 (一)我国电梯监管法规体系 1.全国人大法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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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

3.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4.公告、通知、通报、文函(举例) (二)我国法律关系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原则 2.特别规定优先原则 3.新的规定优先原则 4.不溯及既往原则 5.裁决机制

(二)我国电梯监管法规体系 1.全国人大法律(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3-1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举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08-14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2015-08-1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3-10-29 3-2 部门规章(质检总局令)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局第140号令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6号令 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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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2009.7.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70号令 2005.1.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2002年3月1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 2000.6.29 3-3 地方政府规章 举例: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通过“公告、通知”发布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此外行政部门的通报、意见、文函等也有法定约束力)举例: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6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 两种操作指导性强的法规文件 规范性文件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 中国电梯监管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 举例: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

中国电梯监管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1/6)

TSG 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2016-06-01施行) TSG Z0003-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2/6)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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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监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3/6) 电梯检验、试验机构类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4/6)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5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46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2009-06-03]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监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5/6) 检验规则类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6/6)

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注:上述检规含1.2修改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监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 中国标准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关系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根据《特设法》授权制定,属于技术法规,可以指定执行标准,在电梯监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

标准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关系 2.强制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授权制定,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现有强制性标准将整合精简,改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现有一些强制性标准难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今后强制性标准朝法规方向发展)

3.推荐性标准(推荐性,不强制执行,不属于法规,但是在民事责任中执行公认的推荐性标准可以降低民事责任风险)。

(二) 法律关系(1/5)《立法法》(2015年修订)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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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续上页: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律关系的4个重要原则和裁决机制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原则 2.特别规定优先原则 3.新的规定优先原则 4.不溯及既往原则 5.裁决机制

电梯法规标准框架层次? 电梯监管法规体系?

法律关系的4个重要原则和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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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

宗旨、工作原则、监管模式、监管管理体制、政府职责和适用范围 (二)特设法规定的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三) 特设法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四)特设法中检验的类别与有关规定

(五)《特设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宗旨、工作原则和监管模式(1/5)《特种设备安全法》 1.宗旨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宗旨、工作原则和监管模式(2/5)《特种设备安全法》

2.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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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模式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4条)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宗旨、工作原则和监管模式(3/5)《特种设备安全法》

4.监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5条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宗旨、工作原则和监管模式(4/5)《特种设备安全法》

5.政府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6条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宗旨、工作原则和监管模式(5/5)《特种设备安全法》

6.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2条

(二)《特设法》规定的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特设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授权(1)

1.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5条)

2.制定特种设备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8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分类分级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许可;(第18条) 4.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核准;(第50条)

《特设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授权(2) 5.受理安装、改造、修理情况、进口告知(第23.31条)

6.负责委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评审,批准投入生产、使用。(第16条) 《特设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授权(3) 7.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第26条) 8.办理、注销使用登记(第33.48条)。

9.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57条)。 10.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62条)。 11.分级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第72条)。 《特设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授权(4)

12.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第53条)

13.安全管理、作业、检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取得资格(第14.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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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授权(5)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61条): (一)进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特设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授权(6)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设法》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上)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第11条) 2.接受违法行为的举报(第12条)

3.负责委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评审,批准投入生产、使用。(第16条) 4.受理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和投诉(第46.53.56条)

5.建立档案和信息系统;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第60条)。 《特设法》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下)

6.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63条)。

7.不得要求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重复进行检验(第64条)。

8.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归档(第66条)。 9.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第68条) 10.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第6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权力和责任(安全监察职责) 监督管理权力(手段) 制定规范 单位、人员资格许可核准 受理告知 办理使用登记 进入现场,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监察) 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事故调查 责任和义务 宣传教育; 接受违法行为的举报;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评审,批准; 受理事故隐患报告和投诉; 建立档案和信息系统;督促报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归档;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得要求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重复进行检验。 (三) 特设法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特设法〉对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自行检测要求不同(1)

检验机构:从事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20、50条)性质:法定强制性实施,非市场行为

要求:检验机构单位资格,检验人员资格

〈特设法〉对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自行检测要求不同(2) 检测机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50条) 性质: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愿委托,市场行为 要求:检测机构单位资格,检测人员资格

〈特设法〉对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自行检测要求不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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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15条);

性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责任 要求:检测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549号)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不同规定(1)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4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549号)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不同规定(2)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43条)

特设条例对检验、检测不加区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检验的强制性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15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5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32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0条)

检验合格实质上也是实行特种设备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基本条件。 检验机构性质的探讨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40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56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99条) 这里更加明确了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分别是行政、事业收费。

以上是对非市场行为的检验机构的法律约束,市场行为是供需双方自愿的 检测分为:自行检测、中介检测服务

自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1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14条)

中介检测服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0) (四) 《特设法》中检验的类别与有关规定

〈特设法〉中检验类别和有关规定(1)

1.型式试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电梯整机和部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20条)

2.监督检验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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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法〉中检验类别和有关规定(2)

3.进口检验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第30条) 4.定期检验 定检周期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每年1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40条)

(五)《特设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要求(1)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五十条 《特设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要求(2)

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五十一条 3.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应当依法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五十二条 《特设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要求(3)

4.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五十三条

《特设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要求(4)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五十三条 6.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十五条 《特设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要求(5)

7.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五十五条 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五十六条

《特设法》规定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单位责任主体:政府、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运营单位等

自然人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人员、检测人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共有人、实际管理人等

六、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一)基础知识 机电设备故障浴盆曲线

区域Ⅰ是早期失效期:在开始使用时,它的故障率很高,但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加,故障率迅速降低。故障率曲线属于递减型,这个阶段产品故障的原因大多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安装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

区域Ⅱ是偶然失效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故障率较低,而且比较稳定,这段时间是产品的有效寿命期,人们总希望延长这一时期,延长使用寿命。

区域Ⅲ是耗损失效期,这一阶段的故障率随时间的延长而急速增加,故障率曲线属于递增型。到这一阶段,大部分元件开始失效,说明元件的耗损已经严重,寿命即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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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维护、计划修理、事后修理的不同效果

(一)基础知识 维修:维护、检查、修理

(一)基础知识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基本知识 维护保养主要工作内容

1.计划性维护保养: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

2.抢修服务:电梯发生故障,在接到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及时赶往现场,迅速排除故障。 一般修理、重大修理、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维护保养合同通常分清包、半包、大包三种形式: 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如单价200元以下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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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维保单位责任一般规定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十四条)

什么是维护保养?《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国质检特〔2014〕260号)

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 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五条)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基本项目与增加项目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第十六条 )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电梯维保记录 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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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 半月维保项目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类 季度维保项目 半年维保项目 年度维保项目 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附件A至附件D

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B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 维保项目有那些分类?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最低要求,不是全部要求(1)

1.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第三条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第五条

3.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第十五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最低要求,不是全部要求(2)

4.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第十六条

5.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第十六条

6.附件A注:(1)如果某些电梯没有表中的项目(内容),如有的电梯不含有某种部件,项目(内容)可适当进行调整(下同);

7.附件A注:(4)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制造单位要求”的,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其他没有明确的“要求”,应当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制造单位等的要求。 GB/T 18775-200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本标准修改采用EN13015:200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护 维护指导规则》(英文版)

4.2 制造商应提供基于风险评价结果的电梯设备维护说明书,安全部件制造商应向整机制造商提供安全部件维护说明书,维护说明书应按第5章的要求编制。 5.3.3 维护组织的任务

5.3.3.1 应根据维护说明书以及基于系统维护检查的理念实施维护工作。维护组织应按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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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检查工艺、质量检查标准和实施日程计划。附录A为维护说明书包含的典型检查项目示例。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新目录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

TSG T5001-2009附件A 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1)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机房、滑轮间环境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曳引机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制动器间隙 编码器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轿顶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维保基本要求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齐全,在指定位置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 润滑,动作灵活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清洁,安装牢固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 工作正常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齐全、正常 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齐全、有效 10 导靴上油杯 11 对重块及其压板 12 井道照明 13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14 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15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16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 17 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 功能有效 18 轿门门锁电气触点 19 轿门运行 20 轿厢平层精度 21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22 层门地坎 23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24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25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26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27 底坑环境 28 底坑急停开关 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 符合标准 齐全、有效 清洁 正常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不小于7mm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A 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减速机润滑油 制动衬 维保基本要求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30 / 39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位置脉冲发生器 选层器动静触点 曳引轮槽、曳引钢丝绳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靴衬、滚轮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胶带 层门门导靴 消防开关 耗能缓冲器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工作正常 清洁,无烧蚀 清洁,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 清洁,无严重油腻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工作正常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A 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螺栓 曳引轮、导向轮轴承部 曳引轮槽 制动器上检测开关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控制柜各仪表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曳引绳、补偿绳 曳引绳绳头组合 限速器钢丝绳 层门、轿门门扇 对重缓冲距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合处 上下极限开关 维保基本要求 无松动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显示正确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螺母无松动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 符合标准 固定、无松动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A 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 序号 1 2 3 4 5 6 7 维保项目(内容) 减速机润滑油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制动器铁芯(柱塞) 制动器制动弹簧压缩量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维保基本要求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接触良好 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符合标准 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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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TSG T5001-2009附件B 液压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机房环境 机房内手动泵操作装置 油箱 电动机 阀、泵、消音器、油管、表、接口等部件 编码器 轿顶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导靴上油杯 维保基本要求 清洁,室温符合要求,照明正常 齐全,在指定位置 油量、油温正常,无杂质、无漏油现象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 无漏油现象 清洁,安装牢固 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 工作正常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齐全,正常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正常 齐全,有效 10 井道照明 11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12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13 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14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15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 16 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 功能有效 17 轿门门锁触点 18 轿门运行 19 轿厢平层精度 20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21 层门地坎 22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23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24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25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26 底坑 27 底坑急停开关 28 液压柱塞 29 井道内液压油管、接口 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 符合标准 齐全,有效 清洁 正常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不小于7mm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工作正常 无漏油,运行顺畅,柱塞表面光滑 无漏油 TSG T5001-2009附件B 液压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维保基本要求 1 安全溢流阀(在油泵与单向阀之间) 其工作压力不得高于满负荷压力的170% 2 手动下降阀 通过下降阀动作,轿厢能下降;系统压力小于该阀最小操作压力时,手动操作应无效 通过手动泵动作,轿厢被提升;相连接的溢流阀工作压力不得高于满负荷压力的2.3倍 功能可靠 清洁,无严重油腻 3 手动泵 4 油温监控装置 5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32 / 39

6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7 轿厢侧靴衬、滚轮 8 柱塞侧靴衬 9 工作正常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胶带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10 层门门导靴 11 消防开关 12 耗能缓冲器 13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B 液压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维保项目(内容)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控制柜 导向轮 驱动钢丝绳 驱动钢丝绳绳头组合 限速器钢丝绳 柱塞限位装置 上下极限开关 柱塞、消音器放气操作 维保基本要求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各仪表显示正确 轴承部无异常声 磨损量、断丝数未超过要求 螺母无松动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符合要求 工作正常 符合要求 TSG T5001-2009附件B 液压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动力装置各安装螺栓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随行电缆 层门装置和地坎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附件安装螺栓 轿厢称重装置 安全钳钳座 轿厢及油缸导轨支架 轿厢及油缸导轨 轿底各安装螺栓 缓冲器 轿厢沉降试验 维保基本要求 接触良好 紧固 符合标准 工作正常 无损伤 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紧固 准确有效 固定、无松动 牢固 清洁,压板牢固 紧固 固定,无松动 符合标准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TSG T5001-2009附件C 杂物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1)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机房、通道环境 维保基本要求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33 / 39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曳引机和电动机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制动器间隙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轿顶 急停开关 导靴上油杯 对重块及压板 井道照明 轿门门锁触点 层门召唤,层楼显示 层门地坎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层门门导靴 地坑环境 地坑急停开关 齐全,在指定位置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 润滑,动作灵活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发生摩擦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清洁 工作正常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齐全,正常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齐全,有效 清洁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不小于5mm 无卡阻,滑动顺畅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C 杂物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减速机润滑油 制动衬 曳引轮槽、曳引钢丝绳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靴衬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胶带 层门门导靴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维保基本要求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清洁,磨损量不超制造单位要求 清洁,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 清洁,无严重油腻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C 杂物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维保项目(内容)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螺栓 曳引轮、导向轮轴承部 制动器上检测开关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控制柜各仪表 曳引绳 曳引绳绳头组合 限速器钢丝绳 对重缓冲距 上下极限开关 维保基本要求 无松动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表示正确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螺母无松动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符合标准 工作正常 TSG T5001-2009附件C 杂物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 34 / 39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减速机润滑油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制动器铁芯(柱塞) 制动器制动弹簧压缩量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附件安装螺栓 轿厢及对重导轨支架 轿厢及对重导轨 随行电缆 层门装置和地坎 安全钳钳座 轿底各安装螺栓 缓冲器 维保基本要求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油质符合要求 接触良好 分解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符合标准 工作正常 紧固 固定、无松动 清洁,压板牢固 无损伤 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固定、无松动 紧固 固定、无松动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D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电器部件 电子板 杂物和垃圾 设备运行状况 主驱动链 制动器机械装置 制动检测开关 制动触点 减速机润滑油 维保基本要求 清洁,接线有效 信号功能正常 清扫,清洁 正常,没有异响和抖动 运转正常 清洁,动作正常 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油量适宜,无渗油 清洁 工作正常 油位正常,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照明正常 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 工作正常 位置正确,动作正常 有效,无破损 工作正常 任一侧水平间隙符合标准 工作正常 动作灵活可靠,清除入口处垃圾 10 电机通风口 11 检修控制装置 12 自动润滑油罐油位 13 梳齿板开关 14 梳齿板照明 1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 16 梯级或者踏板下陷开关 17 梯级链张紧开关 18 梯身上部三角档板 19 梯级滚轮和梯级导轨 20 梯级、踏板与围裙板 21 运行方向显示 22 扶手带入口处保护开关 35 / 39

23 扶手带 24 扶手带运行 25 扶手护壁板 26 上下出入口处的照明 27 上下出入口和扶梯之间保护栏杆 28 出入口安全警示标志 29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 30 自动运行功能 31 急停开关 表面无毛刺,无机械损伤,出入口处居中,运行无摩擦 速度正常 牢固可靠 工作正常 牢固可靠 齐全,醒目 清洁,无杂物 工作正常 工作正常 附件D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 梯级链张紧装置 梯级轴衬 梯级链润滑 防灌水保护装置 维保基本要求 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速度允差为0~+2% 工作正常 润滑有效 运行工况正常 动作可靠(雨季到来之前必须完成) 附件D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制动衬厚度 主驱动链 主驱动链链条滑块 空载向下运行制动距离 制动器机械装置 附加制动器 减速机润滑油 维保基本要求 不小于制造单位要求 清理表面油污,润滑 清洁,厚度符合标准 符合标准 润滑,工作有效 清洁和润滑,功能可靠 更换,符合制造单位的要求 调整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啮合深度和间隙 符合标准 扶手带张紧度张紧弹簧负荷长度 符合标准 工作正常 功能正常,温度感应器接线牢固(冬季到来之前必须完成) 10 扶手带速度监控器系统 11 梯级踏板加热装置 附件D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 1 主接触器 2 主机速度检测功能 3 电缆 4 扶手带托轮、滑轮群、防静电轮 5 扶手带内侧凸缘处 6 扶手带断带保护开关 7 扶手带导向块和导向轮 8 在进入梳齿板处的梯级与导轮的轴向窜动量 9 内外盖板连接 10 围裙板安全开关 11 围裙板对接处 12 电气安全装置 36 / 39

工作可靠 功能可靠,清洁感应面,感应间隙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无破损,固定牢固 清洁,无损伤,托轮转动平滑 无损伤,清洁扶手导轨滑动面 功能正常 清洁,工作正常 符合标准 紧密牢固,连接处的凸台、缝隙符合标准 测试有效 紧密平滑 动作可靠 13 设备运行状况 正常,梯级运行平稳,无异常抖动,无异响 本规则是最低要求,不是全部要求? 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有那些?

七、电梯使用管理要求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定义

《特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管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TSG T5001-2009对电梯使用单位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四条)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五条)

3.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第六条)

4.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第七条)

5.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八条)

6.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7.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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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七条):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项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第八条)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登记提供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九条)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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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一条)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技术档案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第十三条)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我国电梯安全监管(安全监察)体系 课程总结

电梯相关法规知识概览 法规 实施主体 1.各级质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检验机构(编办批准职能) 3.协会、促进会、学会(非营利机构) 内容 1.制定法规、宣传教育、 许可核准、受理告知、办理使用登记、接受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监察、监督抽查)、事故调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处罚、责令消除隐患、公布安全总体状况 2.检验、型式试验、 新技术评价、安全评估、事故鉴1.全国人大法律(法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 3.规章(质检总局令)、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设法》授权制定)、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授定 4.检测机构(企业性权制定)、总局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4.监定评审、考试、培训 质) 总局和地方政府公告、通知文件 5.科研(检验技术、事故预防、法规、管理体制研究) 5.电梯生产、维保企5.推荐性标准、指引 6.检测、自行检测 业 7.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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