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并营造优雅环境,业主自愿签订本规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 2、物业类型: ; 3、物业座落位置: ;
4、根据法律法规,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化、道路、路灯、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等。
第二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4、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5、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
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
常使用物业。
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安全、整洁地使用物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公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5、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业主若需供电增容,则由业主自行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其费用由业主自理。业主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为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为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同时严禁破坏外墙防水材料。
对于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7、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8、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贵阳市内城镇养犬规定》,不在本物业内饲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动物(如犬类)及明确禁止饲养的具有侵害性、易传染疾病的动物,不在本物业内饲养家禽、家畜。对于本物业内遵守本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允许饲养的动物,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遵守以下约定:
(1)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相关证件; (2)按规定圈养,不得影响他人; (3)宠物的户外活动时间应遵守相关规定;
(4)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应拴上犬链牵引,并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5)不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及以上投诉,自行将动物牵离本物业。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在 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的修缮,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建议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要求房屋及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承担或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本小区的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2、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3、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保证金按规定时间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额
外使用公用设施(如: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费用。
5、业主如需在楼顶安装太阳能设施的,须经得物业公司同意并应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顶层住户须予以无条件配合。
6、业主如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另行支付有关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另行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有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在本项目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太阳能设备的;
(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
(5)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智能化、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8)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远离建筑小品;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之早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1)本房屋建筑外墙采用保温设计,严禁打孔钻眼; (12)露台附近严禁玩耍,业主要提醒儿童注意安全; (13)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4)法律、法规及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时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维护业主合法权利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必须达到50%以上; (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已达到25%以上。 3、第一次业主大会,按法定程序和行使召集,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4、本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5、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6、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你征求意见等形式;
7、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经业主申请,由事处,乡镇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米以下的每份房产证书为一票。
9、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项规定抵触。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第六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1、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除遵守本规约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塑造物业整体形象和良好秩序。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对损害物业形象的行为进行整改;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办公造成的影响,白天7时至晚上7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3、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七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就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除外)、水电能耗费等费用的交纳进行约定,业主与承租人对该等费用的支付负连带责任。业主转让单元时,业主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九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不得破坏房屋任何部分的外貌,包括外墙、外门窗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使用性质等;
4、不得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共用设备; 5、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已有建筑构件及设施;
6、不得擅自改变其名下单元用途或作非法及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任何业主/租户的事项;
7、不得将任何宠物带入及在单元内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
8、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装修材料、杂物,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或乱拖乱拉电线和接线盒等;
9、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0、业主及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内有关的停车规定,根据行车指示标志停放车辆,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指挥。业主、使用人或其他相关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车辆和停车规则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只提供场地清洁及公共设施维护服务,不承担车辆保管及/或购买车辆盗窃保险的责任,如需要,车主应就停放之车辆自行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车辆盗窃保险,并自行承担车辆损坏、灭失、车内物品丢失的损失后果;
11、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及使用人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所购的商铺内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广告或散发广告等,禁止聚众集会、封堵通道、电梯或有其他影响整个或部分物业区域内正常经营的行为;若出现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应急强制措施;
12、未经申报并获批准,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转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空调的负荷,不得擅自加装、使用分计量能源装置及未与运营中心的计量平台通信接口对接;
13、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业主应当先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由此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负责赔偿;
14、业主及使用人有义务在开始业务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宣传、招牌、招贴、设立
LOGO等)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后,还应前往相关机构或其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全部许可、批准或执照,且负责使它们保持有效;否则,有关业主或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5、本物业区域内的有关公共区域、设施、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及商业运营机构统一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商铺不得在店铺门前或其他公共区域、部位私自摆放物品、悬挂广告或开展任何营销活动;
16、经营过程中,业主、使用人与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产生任何纠纷、争议的或因此产生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协商妥善解决,同时不得对其他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经营产生妨碍或不便;
17、日常经营管理有从业要求、规定的,业主及使用人应予以遵守,例如,从事餐饮业的商铺必须保证符合或提供餐饮业从业相关规定,包括但是不限于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定期清理烟道和下水道等要求。运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日常经营管理事宜有特别要求的,业主及使用人应当予以遵守;
18、关于广告发布、广告载作、安装等具体事宜,业主及使用人应遵守商业运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要求;
19、业主、使用人应保证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并应当及时制止其不当行为;
20、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商业运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关于日常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十一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应及时对物业专有部分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利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因业主未能履行相应的维修养护义务造成任何损失的,业主、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业主发现物业专有部分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对自有、异产毗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物业维修,有关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或不予配合,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5、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7、为检查或维修物业内任何共用区域而安装设施,或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管理责任时,物业服务企业、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第三人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一部分,包括业主单元的内部,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及配合;
8、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工作或其他必要的检测、养护、调试等工作,业主或使用人应予以配合或提供必要的协助;如业主或使用人拒不配合、拒绝物业管理人员进入物业内部进行相应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9、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或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10、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负责其房屋单元内一切自有装置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11、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1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任何业主不再拥有其专有单元的产权后,无权索回维修资金,惟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上述维修资金转让给该专有单元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1、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三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如建筑物外墙面广告等)获利的归属
业主如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根据规定格式要求,每半年(具体时间为1月份和7月份)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账目。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五条 相关费用的缴付及未按约定缴付的责任
业主及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如有)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具体标准:办公楼: 元/月·平
方米。商业: 元/月·平方米(不含水费、电费及自用部分物耗)。物业管理费应于每月度缴纳。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交纳与物业有关的任何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申请追缴,或以其它合法方式进行追缴。
使用人未按照本规约的规定交纳物业费、能源费及该单元产生的相关费用,最终由业主承担全部欠缴费用和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单元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六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情形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1、业主大会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之后; 2、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 3、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 选聘方案的制定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
的客观需要、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等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信用情况;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
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书面通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 选聘方式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业主大会未成立前由建设单位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定
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请求事处(乡镇)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使用和执行本规约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居委会、事处(乡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
间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约处理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或者导致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规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以及上海市法规、规章和有关。规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通知的送达
本规约中需要的所有通知都应是书面的。所有的单据、催付单及通知函件,凡注明地址后送至业主所购单元或使用人所在地址,或使用普通邮寄、挂号邮寄方式送至业主书面形式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业主或使用人处。致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送至设在本物业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室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书面承诺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补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
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
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房屋座落: [楼层] 号;
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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