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和《中国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报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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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经营者要大力开拓市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和安全质量管理,合理组织各种资源,努力完成全年生产营销任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要教育广大职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人翁意识,大力支持和参与公司改革、管理、生产和营销活动,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每个职工都应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争创优质工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完成本年度各项计划目标而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根据行业特点和职工类型的不同,结合目前企业薪酬管理现状,采用年薪制、岗位绩效工资制、项目期薪制、承包计件工资制等多种薪酬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经营管理者收入协调增长。
实行综合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和轮班制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法定假、有薪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工资;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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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加班加点,应及时安排倒休或根据本人工作岗位,以下列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队长、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80元/日;主管:75元/日;助理级技术职称、主任干事:70元/日;其他员工:65元/日。公司机关主管及以上职务、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75元/日;中级技术职称、技师:70元/日;其他员工:65元/日,(星期天加班为加班工资基数乘2;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为加班工资基数乘3)。职工法定假、有薪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必须按照本人正常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假期补偿。各基层单位加班工资按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劳动定额为准,计付劳动报酬。
公司确保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相应增长。公司要严格按照局《关于全面启动中铁四局集团成员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中铁四办„2011‟389号)文件精神,由工会与行政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协议。并根据《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子(分)公司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人„2011‟533号)规定,职工上岗率与收入增长幅度按一定权重纳入企业负责人的年薪考核。
公司在提高在岗职工工资收入的同时,逐步提高非在岗职工的收入。非在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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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按工资制度规定的薪酬支付时间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并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发放职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公司应向职工提供薪酬清单。公司确因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需缓期支付职工薪酬时,应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但缓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公司应在明年一月底以前向工会书面通报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同比增减幅度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按《四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的集体合同等文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合同到期职工应及时办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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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公司尊重职工的就业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同时,应尽最大努力保障职工充分就业。
公司应优先使用内部职工,采取积极措施增加职工上岗人数,力争职工上岗率达到85%以上。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的需求状况聘用人员时,应首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待岗职工。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技师、高级技师下岗或待岗。工会有权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
公司应认真贯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内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铁股份人„2010‟314号)。职工未达到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公司不得强行要求职工内退。职工确因个人原因需办理内退的,由本人自愿提出内退申请,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内退手续。
公司应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0‟388号)要求,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不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公司在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过程中,职工安臵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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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中铁四四人[2010]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国家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同级工会协商并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公司要完善职工薪酬待遇、休息休假、职称评定等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公司有关休息休假制度,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确保职工休假权益的落实。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措施,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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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目标:年度百亿元销售收入因工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1.0人;杜绝较大及以上因工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杜绝主要责任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杜绝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责任事故,遏制一般B类及以下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控制各类一般责任事故频次。
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公司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广泛推行群安员“52523”工作法和八项标准,大力推进群安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一线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开展冬季送温暖盛夏送清凉活动。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到位,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与领导层年薪挂钩,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需要公司处理的职工伤亡事故,公司行政应及时通知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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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对从事隧道施工、高处作业等高危、有毒有害作业和在流行病区工作的职工和协作队伍的农民工,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有关体检周期要求,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对其他职工,按照一年体检一次的规定,及时安排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体检费按人均400元的标准执行,体检项目由同级工会确认。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本合同附件《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协议》。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公司确保缴费率达到100%,不得以各种原因欠缴。
第二十二条 结合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公司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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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一线施工从事危险工作(如隧道、桥梁、地铁等工程)的职工逐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如业主已为工程所投综合责任险中包含了作业人员意外伤害险,公司可不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2、按照《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中铁四办„2009‟566号)有关要求,继续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
3、公司鼓励工会组织职工进行短期健康休养,年内安排各级先进人物以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等生产技术骨干共计70人进行短期健康休养,其中休养标准为:黄山疗养院每人次1580元;庐山休养院每人次1230元。组织公司标兵级以上的先模人物10名疗休养。费用均由公司负担,疗休养期间按出勤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中铁四财„2011‟13号)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每季度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预拨的方式,将“三不让”资金划入公司工会帐号,由工会暂时代管使用。行政保证资金到位,工会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结合经济效益状况,公司逐步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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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支持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对各单位“三工”以及经理部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达到“三工”建设标准;要督促协作队伍抓好“三工”建设。
2、公司支持工会办好文化体育事业,依据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级文体活动场所,选拔培养各类文体活动骨干,更好地发挥其为基层服务,为职工、家属服务的作用。
3、 公司要认真贯彻《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全面推进职工群众体育工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推动“职工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素质。公司年计划拨付体育专项经费20万元。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中长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公司按照年度计划对职工进行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全公司各单位继续积极开展“技术业务大比武”活动,不断深入推进全公司“争创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以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的预算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和硬件基础建设,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的40%用于技能人才的培训。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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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做到持证上岗。公司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经济待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局工会保障部审核登记备案,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文件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报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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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本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并组织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在公司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履行结果向职代会联席会议报告,并接受审议。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或没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条款的单位,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有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按本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请上级调解。对上级调解仍有异议的,可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要求所属基层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合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共保合同及协议,所属各单位共保合同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安徽省人力资源厅和局工会保障部各一份、副本发至公司各单位,并在公司内部信息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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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协议。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 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委员会
总经理(签字): 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职工平等。
第三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先树模、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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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女职工或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对施工一线长久站立、行走、户外劳动及高空作业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休假。(参见[卫妇发(1993)第11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第三章第七条第4款)。
3、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企业行政确保女职工经期卫生费用按时按每月5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当根据单位指定的医务部门或有资格的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能适应的其它岗位工作。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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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产假对待(即98天),以上流产假按中铁四社{2013}165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第七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初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0天。休假期间,应当按中铁四社{2013}165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3、生育二胎的产假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剖腹产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休假期间,应当按中铁四社{2011}236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第八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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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照顾性产假(指法定产假以外一年以内),休假期间的生活保障、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50%支给。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定期为女职工购买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
第十一条 对女职工(含内退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应包括盆腔阴超、乳腺红外线、TCT液基细胞等检查项目,所需费用由各级行政出资(可与职工体检费用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已婚女职工到项目上工作的,尽量考虑跟配偶安排在同一项目或相近的工地。条件许可,应优先安排女职工休假。
第十四条 国际劳动妇女节,应按规定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的,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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