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5.17
• 【字 号】长政办发[2012]13号 • 【施行日期】2012.06.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
源管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和原则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
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格实行备用金制度,规范费用开支限额管理,严格履行开支审批程序。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账款分管。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 ,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规范资产承包、出租、出让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强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对于国家投资项目新形成的集体资产,要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三)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集体建设
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创新
(一)完善会计委托代理机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机制。要加强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要实行组级会计委托村级代理,推进组级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在全市实行村集体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改善服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二)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按照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一年打基础,四年全覆盖”的总体安排,(整合资源,利用现有机构人员)从2012年开始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要求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交易平台,其他城区以区为单位建设交易平台,到“十二五”末全市全面完成交易平台建设任务,实现农村集体“三资”集中交易,全面建立起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新机制。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对规划改造的城中村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产权管理制度,为城中村改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他有条件但尚未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一)加强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依法通过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等程序,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其成员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三资”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与处置、项目工程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落实“三资”管理制度以及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集体“三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农经机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讲正气、懂业务、会管理的农经干部队伍。各级农经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要加大对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素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六、本意见自2012年6月17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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