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法规 The World&Chongqing Vo1.28 No.12 201 1 重庆与世界2011年第28卷第12期 涉烟案件公告送达的若干问题 王 玉 (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重庆400054) 摘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以来,由于立法对公告的规定过于宽泛粗糙,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对公告 送达的认识普遍存在偏差,导致实践中涉烟案件公告送达在公告条件、程序、方式、内容等方面出现不合法、不科 学、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和程序公正。本研究从厘清"3前涉烟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问 -题成因并提出完善涉烟案件公告送达的构想。 关键词:涉烟;公告送达;下落不明;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1)12—0067—03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员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 法与其取得联系。 2)有主案件。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或非经营场所查 获,可以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或可与当事人 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 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2010年工信部颁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 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 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 告送达。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不仅有效保障了受送达人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保障了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能够依照 法定程序及时正确结案。 取得联系,但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拒不接受调查 处理。 上述第二种情形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却在实践中 常以公告送达的形式结案,且在公告案件总数量中所占比 例较大,造成了公告送达被滥用,不仅损害了受送达人的 知情权,也增加了结案成本。 近几年来,伴随着烟草零售终端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 和卷烟打假破网规模的日益扩大,适用公告程序结案的涉 烟案件也越来越多,以重庆市巴南区为例,2008年至2010 年,该局公告案件分别为83件、96件、104件,公告案件分 别占全年结案总数的16.1%、16.8%和18.8%。在实践 中,涉烟公告案件数量较大,随意性强,容易对受送达人的 权益造成侵害,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 (二)公告文书种类不一。混乱无序 在Et常涉烟案件实践中,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仅公告通知当事人数日内前往查案单位接受处理,后续事 先告知和决定书均不再二次公告,这一做法针对无主案件 尚属合法,但对于有主案件适用公告程序结案的情形,仅 公告一次的做法值得商榷;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仅 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的则仅公告行政处罚或处理 决定书,鲜有专卖执法机关会针对同一有主案件前后适用 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公告送达,这种针对有主案件仅公告送 一、当前涉烟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达一次的做法可能有缩短结案时间、节省结案成本方面的 考虑,但却与《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中的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益的基本立法原则相悖, 而公告送达文书种类不一、各自为政的做法也加剧了公告 (一)任意扩大公告的适用条件,滥用公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3条明确规定,只 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 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方 可适用公告送达。而在实践中如下两种情形都适用公告 送达: 送达案件的随意性、无序性。 (三)公告送达方式单一。易被忽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选择公告方式时,大多是三 选其一二,大多数选择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也较为常用,少有在受送达人原 1)无主案件。执法人员在非经营场所,如路上、车站、 物流中转站、农村场镇集市等地点查获烟草专卖品,当事 人或承运人当场逃逸或采取逃避不予认领的方式,执法人 住所地张贴公告。在专卖执法机关公告栏张贴便于节约 成本,但其受众面小,不易为受送达人所知晓,在送达实践 收稿日期:2011—10—25 作者简介:王玉(1983一),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烟草专卖法规。 重庆与世界 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一贴了事。有人认为登报 照某些地方性法规,采取出具两次书面调查处理通知书的 的做法比较稳妥,但这些公告信息往往与报纸上数个广告 夹杂分布,字体小,位置偏,按照常人的阅读习惯容易被忽 略,加之受送达人文化水平、生活工作环境和个人习惯等 方式送达当事人,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当事人 拒绝签字或当事人不在场,可由执法人员直接注明情况, 说明理由”的规定滥用送达权限,捏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 绝签字的情形,损害当事益。基于以上考虑,部分基 层专卖执法机关为了有效防止执法人员虚假送达书面调 原因,真正使受送达人实际了解公告内容的概率很低…, 难以达到最大限度让受送达人知晓公告内容的预期效果。 (四)公告内容不规范,存在瑕疵 查通知书,充分保障涉烟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益,宁愿 选择较为稳妥的公告送达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 公告案件的数量。 在送达实践中,公告内容也不统一,有的公告送达对 象不明确,只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利于受送达人 身份的特定化;有的专卖执法机关从节约公告成本的角度 出发,删减公告中的关键信息,导致公告要素不完整,未将 能区别于其他同类案件的关键要素完全公布,不利于受送 达人辨别判断;有的公告未将受送达人逾期不来可能导致 的法律后果完全告知。上述公告内容上的不明确、语言上 的不规范所造成的瑕疵不仅会影响公告自身的效力,也会 对后续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行为程序上的合法正当性产 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二、当前涉烟案件公告送达问题的成因 探析 当前涉烟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 主要有两方面。 (一)涉烟案件当事人 在实践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或农贸市 场、货运站等人流较大的公共场所查获当事人涉嫌涉烟违 法,但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例如故意填写虚假姓 名、提供虚假联系方式或地址;拒绝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确 认签名;拒绝接受甚至阻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 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书面通知或 文书。 涉烟案件当事人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有的是因为查封 扣押的涉案卷烟数量少,金额小,加之乘车不便,在计算车 费、时间、人力等成本之后拒绝前来接受处理;有的则是涉 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明知前来接受处理也会被专卖执法 机关没收销毁,故而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总之,当事人之 所以千方百计拒绝配合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其实质是其在 接受涉烟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承担不来接受处理的不 良后果之间博弈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必然结果。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审查流于形式。针对涉烟有主案件当事人拒绝配 合的行为,烟草专卖部分执法人员常常为了减轻工作量, 方便及时结案,不愿意遵照正常办案程序或采取出具调查 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判断案件是否需 要公告送达时,条件过于宽松,审查流于形式,往往以当事 人不配合为由,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不再尝试其 他送达方式,直接把案件定为无主案件,抱着一贴了事尽 早结案的态度,过于草率和频繁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2)规避虚假送达风险。部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认为,在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确有困难时,如按 三、完善涉烟案件公告送达的几点构想 (一)严格涉烟公告送达的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当前涉烟无主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主要依据是《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对于依法查获 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 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 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而该款的前提是无法找到当事 人,而不是当事人不到场。因此在非经营场所查获的无主 案件,确实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依据该款的规定适用公 告送达,在实践中主要是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运输假 烟,无法查到货主或者在偏远地区农村集市上查获的小金 额无证经营卷烟的情形。・- 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有主案件应严格纳入正常办案程 序。部分省市针对此类情况,以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授权当 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两次调查处理通知书之 后,即可依法处理办结该案,有效制止了扩大化使用公告 送达的混乱做法。例如《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27 条即有此类规定。 西方有谚,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为了防 止出现部分基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捏造虚假送达调查处 理通知书的恶性行为,各地方还应严格规定公告送达和出 具两调的适用范围,补充完善对调查处理通知书送达行为 的程序性规定,例如在选择送达地点时,除了在经营场所 地送达外,可酌情考虑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工作地送达 通知书;要求在案卷中记明送达通知书的原因、经过;启用 网络短信送达平台;要求在案卷中附上送达短信记录以及 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通过程序方面的监督,降低虚 假送达的风险。即便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接受调 查询问,也无法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视为其放弃了 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掌握的书证、物证、现 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违法事实,直接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 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 达方式,只有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 用口J。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涉烟案件查办 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条件,公告送达的范 围,杜绝公告送达的滥用。 王玉:涉烟案件公告送达的若干问题 (四)规范涉烟公告送达的内容,制定公告范本 69 (二)明确涉烟公告文书的范围,统一送达次数 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涉烟案件当事人 为切实保障涉案当事人的知情权,应当严格规范公告 送达的内容。为便于受送达人获取和判断信息,在说明案 由时,应尽量将查获时间、地点、查案单位、涉案物品数量、品 种、规格,以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编号等关键信息表述清楚; 在告知逾期不来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时,应使用无歧义的 规范性法律语言表述,以避免受送达人误解。格式如: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或60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对于 此类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告一次即可处理结案的地 区,按照本地规定,公告通知无主当事人数日内前往查案 单位接受处理即可,无须再做二次公告。 对于尚未出台此类规定的地区,涉烟无主案件的查办 是否需要二次三次公告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判断涉烟无主 案件的查办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处理的问题。若 将该行为判断为行政处罚行为,毫无疑问应该公告三次, 理由在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O条和第41条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处 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或按照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若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理行 为,根据行政处理的定义,即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行使 行政职权,单方面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可以无须二次公告。 关于办理涉烟违法案件的公告 ×烟局[2011]×号 ×年x月×日,本局在×地点查获违法卷烟3个品种 835条,其中84mm娇子(软黄天子)600条、84mm黄鹤楼 (硬论道)50条、84mm中华(软)185条。本局出具的《查 封扣押财物清单》编号为:0000469(无主)。 请涉案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本局接受处理。 逾期未前往接受处理的,本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第五十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假烟作没收 处理并公开销毁;对真烟作变价处理,变卖价款全部上缴 国库。当事人对此处理不服的,可于处理之日起60日内向 ×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15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结合涉烟无主案件查办的情形,将其定性为行政处理 行为更为恰当。理由有二:第一,无主案件没有明确的违 法当事人 ;第二,查办行为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单方面行使职权的行为。 综合考量以上法理,为缩短办案期限,避免案件久拖 不决,提高结案效率。公告送达一次即可,但应当打破现 有各类文书皆登公告的局面,统一公告送达的文书种类, 即公告调查处理通知。 特此公告 ××区烟草专卖局 2011年×月×日 (三)完善涉烟公告送达的载体,丰富公告形式 公告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当 四、结束语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补救性质的送达方式,产生推定送 达的效力,是其他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当前对涉烟案 件公告送达的立法过于宽泛粗糙的情况下,为规范公告送 事人知晓的范围,而不是方便办案人员及时了结案件 j, 因此从强化社会效果的目的出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更加注重以张贴的方式发布公告。张贴的地点可根 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在实践中,要注重规范在专卖 执法机关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特别注重和强调在受送达人 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甚至案件查获地张贴公告 J,此外, 还可以选择在人口流动量大的车站、码头张贴公告,在偏 远农村地区,可充分利用场镇集市及邮政储蓄所人流量大 的优势,选择在上述地点张贴公告。 现代社会,社会与市场的信息传递已越来越多地采用 现代科技方式来完成。公告送达方式应当不仅限于登报 和张贴,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送达人的知情权,还可以 在登报和张贴的同时,选择网络公告、广播电视公告等方 达行为,维护受送达人知情权,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秉承“精于法,严于律,忠于行”的专卖管理理念,在尊 重立法本意的前提下,慎用公告送达,统一公告次数,完善 公告方式,规范公告内容,维护专卖执法新形象。 参考文献: [1] 王祥磊,金瑞芳.民事送达制度的问题分析与改革探 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4):53. [2] 陈喜亮.如何处理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EB/OL]. (2008一O3—12).http://www.tobaccochina.com/ news/focus/view/20083/20083 1 192646292569.shtm1. _式。事实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3条第4 款也明确认可了网络公告的方式。实践中,不少地方诸如 湖北襄阳、浙江嘉兴、安徽铜陵、河南信阳等多地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均已尝试网络公告的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在不宜选择张贴方式发布公告时,可采用登报的公告 [3] 徐宏康,王洪平.防止利用公告送达实现恶意诉讼目 的[N].检察日报,2007—11—27(3). [4] 罗书平.“公告送达”与司法为民[J].法律适用,2005 (4):71. 方式,但要注意尽量避免在发行量小或专业性报纸上刊登 公告,注重发挥党政类报纸发行量大的优势。总之,正确 [5] 江丰.应完善民诉法公告送达方式[N].检察日报, 2011—09—12(3). 选择公告方式,丰富和完善公告载体,是增强公告送达效 果,实现公告目的的主要途径。 (责任编辑魏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