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及工作积极性,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制度。
2. 内容
2.1.必须征得部门主管的同意方可离岗,预计离岗时间超过10分钟的,必须有生产部经理同意。
2.2.离岗时必须在离岗管理员处由本人或管理员正确填写《XX部门员工离岗记录表》。 2.3.离岗时须用正式工卡交换离岗证,离岗完毕后换回工作证。离岗期间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离岗证》,方便随时核查,否则视为脱岗(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
2.4.每班次上班后30分钟、下班前30分钟内员工不允许离岗。
2.5.员工每次离岗时间最多为8分钟(特殊情况须在离岗前向部门主管和生产部经理解释原因)。如离岗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者,每超过1分钟扣2元,依此类推。
2.6.员工每天离岗最多不能超过4次,(特殊情况可向部门主管预先申请),每超过一次,扣罚10元,与超出离岗时间累计处罚。
2.7.每车间设3个《离岗证》,同一个班组同时离岗不得超过2人,除紧急撤离或经生产部批准提前下班外,必须依次使用。临时的突发性身体不适等,经部门主管同意,办理离岗登记后,可以不使用《离岗证》。
2.8.部门主管及经理级、仓库管理员,离岗不使用《离岗证》,但必须如实每次在管理员处登记。
3. 其他处罚制度
3.1.员工离岗频繁间隔小于2小时者,每次罚款10元(特殊情况除外)。 3.2.离岗无《离岗证》或离岗完毕未归还《离岗证》,处罚5元/次,遗失处罚10元/证。
3.3.离岗拒绝做记录,不登记出、入时间者,每次罚款30元。
3.4.生产车间脱产人员(部门主管及经理、仓库管理员、质检专员、人事专员等),违犯离岗管理制度的,加倍处罚。
3.5.生产车间人员窜岗(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罚款30元。
4. 奖励制度
上班期间员工发现有有窜岗、脱岗或违反《离岗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经供需双方及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无误后,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以示表扬。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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