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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能部门职务任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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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能部门职务任免规定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工作和院科两级管理,加强对中层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现将职能部门职务任免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职务任免的原则

任免医院干部的职务,必须贯彻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认真执行上级的职务任免。

二、任免职务的履行部门

医院办公室、人力资源处。

三、聘任职务的基本条件

1.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3.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医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聘任职能部门中层正职职务,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6.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7.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3岁,新聘任不能任满一届者原则上不再聘任。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或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4、5、7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聘任职务的程序

1.医院办公会提名

根据医院办公会推荐提名,由医院办公室或人力资源处制定考察、拟任方案。

2.组织考察

职能部门正副职由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考察结果向院领导汇报,择优决定拟聘任人选。

4.办理聘任手续

干部聘任事项决定后,由院长、或安排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由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办理聘任手续,起草聘任文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落实有关工资、待遇变更,干部任职材料归档等。需上报医学院审批或向医学院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的,由办公室将聘任职务的请示及考察意见报**,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聘任手续。

五、免去干部职务的情形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职业道德规范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

3.任职后,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较差的。

4.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给医院工作带来较大影响者。

5.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3周岁者,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医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六、免去干部职务的程序

免去干部职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有符合免去职务情形的,由医院办公室或人力资源处根据干部的任职表现,提出拟免职或降级的建议;

2.拟免建议提交医院办公会,对免职或降级事由进行审核并由集体讨论通过;

3.根据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结果,由医院办公室、医院办公室或人力资源处起草免去职务的文件。

4.需上报医学院审批的,由医院办公室将免职文件报送**。

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七、纪律和监督

在任免干部职务过程中,医院组织及其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履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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