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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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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未满一学年的,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各种表彰、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奖学金种类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二)社会奖学金

(三)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四)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其中单项奖学金包括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优秀论文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秀奖。

第六条 集体奖种类如下: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寝室标兵 (四)文明寝室

第七条 个人奖种类如下: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研究生 (六)优秀研究生干部 (七)优秀毕业生

第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颁发奖学金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状或证书 (五)颁发奖品或奖金 (六)其他表彰形式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一节 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设立国家奖学金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 具体条件按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二)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按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评选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自觉遵守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学习勤奋,其中

(一)一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排名在本班级前4%(含4%)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7%(含7%)名次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8(含3.8)以上。

2.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每人每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排名在本班级前14%(含14%)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20%(含20%)名次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4(含3.4)以上。

2.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数的10%,奖励金额每人每年1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

1. 学业成绩本学年排名在本班级前28%(含28%)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36%(含36%)名次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0(含3.0)以上。

2.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数的14%,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元。

(四)未达到上一等级奖学金评定标准的班级,可将名额向下一等级浮动,但获奖学金学生总数不能超过本专业人数的28%;同一专业班级间学习成绩名次相差3名(含3名)以上者,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名额在班级间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为:相差3、4名调整一个名额;相差5、6名调整两个名额;相差7名(含7名)以上调整3个名额。

第十二条 自强奖学金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自强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评选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成绩优秀,其中

(一)一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在本班级前50%(含50%)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70%(含70%)名次以内。

2.比例为各班级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每人每年1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在本班级前60%(含60%)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75%(含75%)名次以内。

2.比例为各班级学生数的7%,奖励金额每人每年700元。 (三)三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在本班级前70%(含70%)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80%(含80%)名次以内。

2.比例为各班级学生数的10%,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申报自强奖学金时应优先考虑,并在相应等级学业成绩、综合测评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5%。

1.孤儿或单亲家庭的学生;

2.烈士子女;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意外事故影响学业的学生。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

为鼓励成绩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

1.评选条件: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学生,其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者,均有权享受新生入学奖学金。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等级根据新生高考成绩确定,其中:

一等奖学金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80分(含8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70分(含7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学生在品德修养、专业学习、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优秀论文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秀奖五项。奖金为每人每年50~2000元。

(一)品德优秀奖

1.评选条件:受到学校(含学校)以上通报表彰的,或在校内外做出突出贡献者。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奖金为每人每年200~1000元。 (二)学习优秀奖

1.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学习优秀奖 (1)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4.0以上;

(2)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国际贸易专业优秀); (3)参加国家或省级统考成绩在全校排前三名;

(4)通过国家计算机四级考试,通过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国家三级考试,国家二级考试优秀;

(5)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市级以上奖励。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奖金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 优秀论文奖

1.评选条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并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教师评阅推荐。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奖金为每人每年100~500元。

在一学年中,若发表论文两篇以上,可在原评定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每个等级级差为100元);第二作者,以第一作者为标准降低一个等级;第三作者以后,不参加论文单项奖学金评选。

3. 本专科生优秀论文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研究生优秀论文奖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四) 科技创新奖

1.评选条件:参加校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获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取得科研成果并经学校以上学术机构鉴定者;获得专利者。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视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等级、人数确定,奖金为500~2000元。 (五) 文体优秀奖

1.评选条件:校体育代表队参加比赛成绩优秀;打破校级以上(含校级)比赛纪录;在校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在校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校球类代表队参加市级以上高校比赛获前四名,田径代表队参加市级以上高校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前三名,个人获单项比赛前四名,校级文艺汇演或大型文体活动有突出贡献者。根据情况给予每人50~100元奖励;在校田径运动会上破校纪录者奖励每人200元,破市高校纪录者奖励每人300元,破省纪录者奖励每人400元,破国家纪录者奖励每人500元。

第十五条 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为奖励勤奋学习、乐于钻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研究生,学校设立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品德修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学习成绩优秀,在本专业同学中排名前列;

3.学位论文有创新精神,或在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其成果在生产上有较好应用前景,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各方面表现突出; 5. 应届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除外)。

(二)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每年6名,每人每年500元。 第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在本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分为院级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奖学金;面向两个(含两个)以上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面向专业、评选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在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团内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不能评定奖学金;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均不能评定奖学金;

(三)博士、硕士研究生仅参加顾慰连纪念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除外)评选。

第二节 先进集体

第十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以党、团支部为核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靠近党组织,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排头兵作用; 

2.党、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有影响力、凝聚力,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和改进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方法;

3.班集体有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班风正,学风浓,学习目的明确,整体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退学(因成绩不合格或违纪退学)现象发生,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4.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自觉服从学校宿舍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讲卫生,寝室整齐、干净,班级50%(含50%)以上的寝室为文明寝室,各项活动出勤率在95%(含95%)以上;

5.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委会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帮学活动。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在校班级总数的20%。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 (一)评选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十第一款的规定;

2. 在班风建设、政治学习、学业成绩、优秀团课、科研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几方面有突出表现,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

3. 已被评为本学年“先进班集体”。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本学年先进班集体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条件:

1. 寝室成员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待人礼貌热情,团结互助,有集体荣誉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2. 寝室各成员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学习风气浓,整体学习成绩较好,无补考现象;

3. 个人内务整洁、美观,室内设计朴素、新颖,卫生状况良好,寝室成员遵守公共生活秩序,自觉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认真履行寝室文明公约。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文明寝室标兵 (一)评选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寝室内学习风气浓厚,寝室成员平均成绩班级总排名在前50%(含50%)以内; 3. 已被评为本学年“文明寝室”。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本学年文明寝室总数的20%。

第三节 先进个人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靠近党组织,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钻研精神。无迟到、早退、旷课等不良行为,并能模范地带动和帮助同学学习;

3. 有强烈集体荣誉感,自觉为班集体建设献计出力;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身体、心理素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体育锻炼标准; 5. 已获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标兵 (一)评选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3. 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8(含3.8)以上;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4. 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5. 已被评为本学年“优秀学生”。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优秀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于律己,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有益于广大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 学业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60%(含60%),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本班级前50%(含50%)以内;

4. 在校、院、班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者(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以上,并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一)评选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 3. 已被评为本学年“优秀学生干部”。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本学年“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二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 (一)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品行

端正,在集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并能模范地带动和帮助同学学习;

3. 有强烈集体荣誉感,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自觉为班集体建设献计出力;

4. 爱护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身体、心理素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体育锻炼标准。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研究生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于律己,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有益于广大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 在校、院、班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者(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以上,并经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的)。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研究生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努力钻研、成绩优良,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接受和运用知识能力,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3.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心理素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体育锻炼标准;

4.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50%(含50%)名次以内,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含30%)以内,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荣誉称号,或在校期间有校级以上科研学术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科技发明,以及有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5.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到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6.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评选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在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团内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均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三)硕士、博士研究生只参加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办法 第一节 评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为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科研处、研究生部、后勤办、体育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每年轮换邀请两个学院的党总支副、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担任。

研究生部成立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生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党总支副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

第三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申请者须在网上填写奖学金申报材料;自强奖学金申请须附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单项奖学金申请须附带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顾慰连纪念奖学金申请者须填写《顾慰连纪念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带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三十三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顾慰连纪念奖学金由学院初评(征求导师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审核后报该纪念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

社会奖学金由学院初评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设奖单位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研究生所获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初评材料审核后,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评审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新生入学奖学金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后评定;新生自强奖学金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报送的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应占比例。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 办法,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 优秀学生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每年12月份发放;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专项款到达后发放;社会奖学金按照协议书条款到款后随时发放。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 奖学金名称 (二) 奖学金来源

(三) 奖励范围、评选条件、等级、奖励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 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三节 先进集体、个人评审办法

第四十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标兵”由各学院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

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候选班级名单,进行全校公开竞选,由教师评审团和学生评审团现场评分。

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由各学院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级、寝室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并将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 学校职能部门下设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部门提名推荐; 2. 学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根据评审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研究生部评审小组审核,并将初评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均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各学院须制定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依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细则》进行。

第四十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将各奖项的名额划分给各学院。 第四十九条 集体奖和个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十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十条 各学院报送的各奖项的人数不得超过应占比例。

第五十一条 院级奖励,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院长签发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一事迹已由学校表彰、奖励的,学院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或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五章 表彰、奖励办法

第五十四条 向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五条 授予沈阳农业大学“先进班集体标兵”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并宣传报道获奖集体的先进事迹。

学校每学年奖励“先进班集体标兵”奖金300元。 第五十六条 授予沈阳农业大学“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学校每学年分别奖励“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奖金或奖品200元、150元、100元。

第五十七条 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记入本人档案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学校每学年分别奖励“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奖金100元、150元、100元。

第五十 国家、省、市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学

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沈阳农业大学“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学校每学年分别奖励国家、省、市级“先进班集体”奖金1000元、500元、400元;分别奖励国家、省、市级“优秀大学生”奖金300元、200元、150元;奖励国家、省、市级“优秀大学生标兵”奖金400元、300元、200元;分别奖励国家、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奖金450元、350元、25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学业成绩排名均按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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