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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地区管辖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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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0URNAL OF LIA0NING POLICE ACADEMY Jan. 2013 第1期(总第77期) No.1(Ser.No.77) 刑事诉讼地区管辖问题比较研究 李新权 ,柏 枫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情报系, 辽宁 沈阳 110854) 摘 要:地区管辖的确定,是审判权归属最终确定并运行的标志。历经学理考量的以 地域为核心的地区管辖原则,受一国司法体制、警察、检察官、法官权力配置以及程序阶 段设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呈显出各具特点的确定体系、机制、功能 及不足。本文拟通过对各法域下地区管辖立法的规范分析和逻辑解读,完成对代表性国家 地区管辖确定的指导思想与确定原则、预期价值与实际效果、设计要素与现实阻碍、管辖 冲突与程序救济等进行多方面比较考察,为我国刑事诉讼地区管辖比较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和程序借鉴。 关键词:地区管辖;属地原则;管辖冲突;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l3)O1.0001—04 地区管辖的确定,是审判权归属最终确定并 一、实际运行的程序标志。从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诉讼 属地原则合理性的立法确认 管辖典型立法例的规范结构来看,地区管辖成为 刑事诉讼管辖的主要内容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之一。尽管因受到诉讼程序设计、司法体制类型、 法院种类、职能及组织体系等因素的影响,各国 地区管辖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审判法院的 最终确定。以何种依据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标 准,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几乎做出共同选 择:遵循属地原则,以所涉地域为基准确定管辖。 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在其 实施犯罪的州或地区接受审判的权利。据此,《美 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8条规定, 地区管辖制度的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但就其基 本内容和框架、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技术路线、 冲突解决和程序救济方式来看,在很多方面都有 着异曲同工之处。解读程序规则背后的理论支持 和内在联系,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为解决我国 除立法和本规则另外允许的外,起诉应当在犯罪 地提起。法院应当在考虑便利被告人和证人参加 诉讼和迅速审判的基础上,在该地区内确定审判 刑事诉讼实践中日益复杂和尖锐的地区管辖矛 盾和冲突提供思路启迪和视域拓展,为我国刑事 诉讼地区管辖的完善提供程序借鉴和改革参考, 地点。《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犯罪行 为地属地法院拥有地域管辖权。第8条规定,提 起公诉时被诉人的住所地的属地法院也拥有地 是地区管辖问题比较研究应该解决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2—10-28 作者简介:李新权(1972一),男,辽宁阜新人,副主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柏枫(1973一),女,辽宁朝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刑事地区管辖比较研究》(YX11006) 的成果。 辽宁警专学报 2 01 3年第1期 域管辖权。被诉人在本联邦法效力范围内无住所 时,地域管辖权根据他的惯常居所,在惯常居所 也不明确时,根据他的最后住所来确定。《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382条规定,轻罪法庭对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或被告人被捕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即使是被告人因其他原因被捕。《日本刑事诉讼 法》第2条规定,法院的地区管辖,依犯罪地或 于有管辖权之数法院者,由系属在先之法院审判 之。但经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定,亦得由系属 在后之法院审判。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许多国家 和地区的立法例具有相似之处,都将最初受理地 法院的优先权作为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原则的 辅助标准和补充依据。这种解决方案的立法思路 主要在于,在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任 者被告人的住所、居所或现在地确定。《俄罗斯 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l条规定:案件由犯罪 地法院审理。不能确定犯罪地时,案件由已完成 对案件侦查或调查的机关的相应法院管辖。从上 述各国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这里的地域标准包 括两个层次:以犯罪行为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 首要依据,同时辅之以居住地。这种模式设计, 究其根源在于,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以犯罪 地为核心而展开,证据、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案件影响等程序要素也主要是依存于犯罪行为 地。同时,从最紧密联系程度、程序J' ̄IN进行以 及判决实现等因素的考虑,被告人居住地也被涵 盖在作为管辖依据的地域之中。实践证明,地域 基准符合刑事诉讼行进规律,从实质上看是与案 件处理联系最紧密的要素,从程序上看,符合诉 讼及时的进展要求,因此,属地原则的立法确认 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二、地区管辖冲突的解决模式 地区管辖将属地原则作为确定标准后,由于 地域标准中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的原则模式,因犯罪地内涵必然产生的扩大解 释,必然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可能产生的管 辖竞合或冲突将如何解决。对此,各国立法采取 了不同的解决方式。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典》第42条规定:……一个案件由于各种理由 同时属于几个不同名称的法院管辖时,应由其在 活动地区内完成对案件侦查或调查的法院审理。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I条规定,同一案件系 属于级别管辖相同的数个法院时,由最初受理公 诉的法院审判。各法院的共同直属上级法院,依 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可以裁定将案件交受 理公诉在后的法院审判。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 也有类似的规定,其第8条规定,同一案件系属 2 一法院管辖均具有程序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依据。 在此前提下,以最初受理地法院为内容的优先权 原则不仅有利于预防和避免重复起诉,从而避免 发生矛盾裁判的现象;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和程 序稳定性的要求。… 但是,基于价值多元 化和技术操作层面的考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 规则和证据规则》第20条为答辩和判刑而移送、 第21条为审判而移送,《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五 编第657—66l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li条、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li条等也提出另外 一种解决思路,即通过被告人请求检察官批准、 检察官、被告人请求或当事人请求后,由上级法 院裁定指定管辖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对于 保证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程序参与以及合法 权益的维护,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解 决地域管辖冲突中除地域、优先权外的另外一个 新的弹性标准,在数法院之间存在管辖争议或因 管辖区域界限不明而导致管辖权确定困难等情 况下,上级法院以指定管辖方式确定具备管辖争 议最终解决需要的灵活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尽 管可能会由此增加的程序流转而导致对诉讼进 程、周期的不利影响。解读上述代表性国家的立 法例,可以看出,以最初受理地为内容的优先原 则、经申请或争议产生后的指定管辖,既是地域 为核心管辖原则的补充,也是地区管辖冲突解决 的主要模式。 三、无管辖权受理后的补救机制 尽管立法就地区管辖的确定标准、模式作出 明确规定以力求审判法院的迅速确定和审判权 的顺利运行,但是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程序运转过程中侦查、检察体制设置及对案件处 理的不同理解、认识过程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受 理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因此而不可避免。依照法定 李新权,柏 枫:刑事诉讼地区管辖问题比较研究 标准和原则确定地区管辖,有利于保持国家专门 机关职权行使的有序化,更是实现程序安定的内 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无管辖权受理法院审 理案件缺乏正当性。但是,如果不顾及刑事诉讼 层面来看,原则和标准,冲突解决,裁定指定, 程序救济四个方面之问的有机联系,是地区管辖 完成审判权启动的必备要件。对此,各国诉讼管 辖制度主要是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在不同程度 上作出针对性的立法回应。从《美国联邦刑事诉 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来看,主要是采用赋 本身各阶段、程序之间的联系紧密特点,一味以 诉讼行为或程序无效的认定结论处理无管辖权 案件,不仅不能实现审判程序的顺利运转,还将 可能产生消极的连锁反应,对程序安定、司法权 予被告人申请权的方式来完成审判地区的移送。 在第20条(为答辩和判刑而移送)中,《规则》 明确赋予已被逮捕、拘留或到案的被告人通过书 面意思表示,经联邦地区检察官批准后,放弃在 起诉书发出地区作出有罪答辩,同意本案由被告 人己被逮捕、拘留或到案的地区法院处理的权 利。在第21条(为审判而移送),中,《规则》 规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在有理由相信对 威、诉讼效率等诉讼追求的实现而言,可能还将 产生更具破坏性或潜在破坏性的影响。正是出于 上述考虑,代表性国家中成熟的地区管辖制度对 无管辖权的受理都呈现出一定程度下的立法容 许,通过对无权管辖的适用主体、法定情形、方 式及效力等方面的专门规定确立出补救机制,以 确保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审判任务的顺利实现。依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至20条规定,法院应当在 审判程序开始前依职权审查自己是否拥有地域 管辖权。无管辖权法院应当实施要在它辖区内进 行的如果延迟就有危险的调查行为,同时它的一 被告人起诉的地区任何依法确定的法院都不可 能受到公正的审判时,应当将此案移送其他地 区;为了便利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诉讼,出于司法 利益的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可以将针 对被告人的诉讼,或者其中某项指控或数项指控 移送其他法院。依照《法国刑事诉讼》第385条 规定,轻罪法庭有权裁决提交处理的程序无效事 宜。如果预审法官或刑事审查庭的起诉裁定虽己 规定管辖者,.但该起诉令或裁定未按规定通知当 事人,法庭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重新交付预 些调查行为并不因为它无权管辖而失效。依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12至14条规定,法院为发现事实 而有必要时,可以在管辖区域外执行职务。诉讼 程序,不因管辖错误而丧失效力。法院即使没有 管辖权,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为发现事实而做 出必要的处分。比较分析起来,我们至少可以明 晰:案件起诉以后,必然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启 动加以解决,否则将无法保障案件能够得以迅速 审以补正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 无权管辖提异议)规定,法院应当在审判程序开 始之前依职权审查自己是否拥有地域管辖权。审 判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只有根据被告人的异议才 允许宣告自己无权管辖。被告人只能在审判程序 中对他就案情予以讯问之前提出异议。 通过上 述立法可以看出,作为被告人对抗不当追诉必要 手段的管辖异议,也是通过权力赋予实现控辩平 及时的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管辖 权无从明确的情况下,拥有审判职能的法院,尽 管可能并不具备最终实质意义上的管辖权,但基 于法定职责通过国家专属司法权的介入迅速延 续程序处置,与以无管辖权为借口的不作为相 较,是非轻重自见分晓。 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程序体现。当然,管辖异议 若要真正发挥程序救济的预期功能,还需要立法 在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的同时予以相对精密 的程序保障,对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方式、程 四、地区管辖的程序救济 虽然地区管辖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之间的 分工,但这并不妨碍并且也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和 介入。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上来看,诉讼管辖、 序和效力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地区管辖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能够通过规范 解读和结构分析,使我们可以获得对地区管辖的 确定原则、冲突解决和程序救济等基本内容及其 内在的机制性联系的进一步了解,这种程序借 地区管辖的指示、引导和预防管辖争议功能,只 有在完成国家、当事人个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框 架下才具备实现的基础。从地区管辖制度构建的 辽宁警专学报 2 01 3年第1期 鉴,对于略显粗疏的我国刑事诉讼地区管辖制度 的立法完善显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管辖制度 警、检、法机构设置,审判程序设计、被告人权 利内容等因素的系统分析,得出最终的结论,否 则,断章取义式的简单移植绝无可能实现地区管 辖的预期目标。 注释: 应当与本国刑事诉讼结构和相关程序制度相适 应。要想更为深入、全面地对地区管辖制度进行 系统的制度评价,还必须要把管辖制度与它依 存、根植的诉讼传统、诉讼结构、司法体制、权 力运行特点等因素紧密结合起来。综观世界各国 立法确立的管辖制度模式,一种主要的模式是以 审判为基点即以法院为中心的模式。德、日、意 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即采此种模式。而实行对抗制 的英美国家,亦属此种类型。第二种模式是以俄 ①本丈索引各国立法,分别参见如下出处:卞建林译.美国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8—03:60—61;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04:4;余叔通, 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 998—03:1 39;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 罗斯为典型的以侦查为基点设定管辖权的制度; 第三种模式是以保留了预审法官制度的法国为 代表分别规定侦查与审判管辖的模式。实际上, 无论何种模式,只是产生和适用于不同的诉讼构 造与程序环境,他们本身之间并无优劣之分生 成,对它们进行划分,也主要是想说明管辖制度 的完善,需要注意符合本国的诉讼结构并与相关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1:5—76;台湾刑事 诉讼法[EB/OL].全球法律法规网: http://po1icy.mofcom.gov.cn/b1ank/c1aw!fetch.acti on?id=GAT6000118. 参考文献: [1]李新权.论我国刑事诉讼地区管辖的完善[J].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学报(哲社版),2 012(1):19. 程序制度协调。 对地区管辖制度的比较法考 察,对前述提及和可能牵涉的程序问题,还要在 特定的司法体制背景下,具体通过对检警关系, [2】龙宗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 2012(4):1 83-184. (责任编辑:李刚)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Issues of Regional Jurisdiction in Criminal Litigation LI Xin—quan ,BAI Feng2 《1.Postgraduate Department,Chinese People 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 00038。China, ̄ 2.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Department,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Shenyang Liaoning 11 0854, Chin Abstract:The definition of regional jurisdiction is a symbol of defining the ownership of judicial power ultimately and exercising judicial power.The regional jurisdiction principles centering on regions and being tested by academic theories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in one country,such as the judicial system,the power allocation of police,prosecutors and judges,the settings of procedural stages,showing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in defining systems,mechanisms,functions and inadequacies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different countries.This article conducted a comparative study to the definitions of regional j urisdiction in several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from the aspects of guiding ideology and defining principles,expected values and actual effects,design elements and real obstacles,jurisdiction conflicts and procedural remedies by normative analyses and logical explanations to regional jurisdiction legislation in different scopes of law 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s and procedural references for comparative studies on regional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China. Key words:regional jurisdiction;territorial principle;jurisdiction conflict;judicial syste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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