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规范、强化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车站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对全体员工和所属进站车辆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2、全体安全管理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带头作用; 3、所有安全管理员熟练了解、掌握、熟悉各岗位操作流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
4、安全站务员负责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旅客被骗、盗、抢事件的发生,检查出入站人员和车辆,防止影响安全的行为;
5、保安员负责整个车站的安全维护,每日检查车站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使之保持有效性;做好当班安全工作记录和当班工作的交接;
6、办公室、业务部等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7、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因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日常工作监管、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直接承担事故责任;
8、因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安全生产意外和事故,由岗位当事人全权负责。
局公交处岗位安全职责
1、向分管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公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起草、修订公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本处室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公交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等重大活动。
4、定期组织开展公交运营安全大检查,督导基层按期完成本处室、局机关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5、负责汇总、统计全市公交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6、负责本处室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重特大事故,按“局应急预案”,随分管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汽车站会计安全岗位制度
一、学习和执行上级有关财经管理的方针、,钻研财务管理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制订本站各项收支预算计划,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搞好本站经济核算,做好才务会计的日常工作,加强财务监督,掌握资金动态,提高经济效益。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
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按业务不同分设帐户,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记帐赁证,登记会计总帐,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五、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
六、会计人员每月向站领导、站委会做出当月收、支情况汇报,向职十: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七、违反以上规定,处于50元罚款。
安全行车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真实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参加的其他安全活动正确考核和奖惩驾驶员以及年度审验、安全教育、分析交通事故规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驾驶员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应具有如下真实记录内容:
1、驾驶员登记资料;2、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记录;3、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4、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记录;5、驾驶员奖励和惩罚记录;6、驾驶员审验记录;7、驾驶员心理、生理检测(包括生物节律)及健康状况检查记录;8、对驾驶个人和所驾车辆安全记录。
四、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的格式由企业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并装订成册。 五、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由安机科资料员负责保管和填写,并统一保管。
六、安机科资料员在填写安全技术档案时要及时,准确和连续完整,使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档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机关向申请拨款安装,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工(指从事渡运的驾驶、轮机等人员)必须由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65岁以下,有一定驾驶、操作技能的人担任,并经海事考试合格后,发给渡工“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二、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老、弱(幼)、病、残者摆渡,严禁酒后摆渡。 三、渡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遵守渡运和航行规章。
四、渡工必须做到:渡船无证无照和超期不审不渡;超载和人与大牲畜混装不渡;渡船工具设备不齐不渡,洪水或大风(五级以上)、大雾、暴雨、大雪(能见距离50米以内)等恶劣天气不渡;危险品混装不渡;任何人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冒险摆渡。
五、渡工应经常检查渡船的技术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渗水或损坏应及时修理。
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托运危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鉴定书。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⑴禁止用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⑵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⑶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⑷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⑸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6.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实现经当地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使和停留。 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轧钢厂行车维修、运行安全规定
为保证行车运行及检修安全,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行车工段、参与使用行车的部门、行车维修 二、规定:
1、行车运行要求
1.1、严禁违反行车十不吊内容,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处理飞钢时除外) 1.2、七线、八线严禁从中间行车导轨上穿越其他行车;
1.3、夜间不动车的情况下要打开操作室照明,电磁吊要落地; 1.4、严禁挂钢丝绳穿越轧机或高处设备,保证在1米以外;
1.5、如果行车停车检修,操作人员告知临车人员,确保不撞车;
1.6、上下行车提前告知操作人员,避免突然操作造成坠落事故,行车在启动、周边有作业人员、穿越厂房进出门时要打铃警示;
1.7、行车人员不允许私自将各安全连锁短接,特殊情况要告知班长,班长交接给下一班;
1.8、行车人员有权杜绝违规吊运;如:无防脱设施、不具备吊运条件的设备、钢丝绳强度不够、指挥手势不明确; 1.9、吊运完毕下行车时,要关闭行车总电源。 2、行车使用部门
2.1、使用时必须保证吊运设备、吊具符合安全要求,并恢复防脱设施;未保证安全事项的责任由使用人员承担; 2.2、行车指挥手势要明确,不能乱用不明确手势,尤其在行车人员视线以外的吊运,不能戴手套指挥行车,更不能多人指挥行车;
2.3、非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指挥行车运行,呼叫行车时不能用石子等杂物投掷操作室。 3、行车维修
3.1、除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穿越行车;
3.2、行车维修完毕后,不得在行车上随意逗留、休息、抽烟;厂部特殊要求除外; 3.3、不能随意短接行车进口门、中间跨门及卷扬机限位;
3.4、上下行车维修、巡检,要告知操作人员,不得私自上下车。 三、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按照轧钢厂安全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轧钢厂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建筑渣土运输合约管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合约管理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合同洽谈及签订,合同洽谈及签订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合同参照市规范性文本,确保签订规范。
2、合约管理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工程概况,协同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方、施工方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进行详细交底。
3、合同签订应遵循相关程序,必须凭审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审核流转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盖公章和印鉴。 4、合约管理组对开工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方按时付款。 5、合约管理组应加强对合同的保管和登记,未经总经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外借。
6、合同洽谈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业务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原则,规范服务。
车辆安全活动制度
1、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驾驶员车辆安全活动日学习,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2、车辆安全活动日以车辆安全组为单位,每月组织活动2次,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驾驶员参加车辆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次,并实行到会签名制度,不准代签名。因任务出车的驾驶员回转后应及时补课。无正常原因不参加车辆安全学习,采取驾驶员替班轮换或强制停班停驶的方法参加车辆安全活动学习。 3、车辆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
传达学习有关车辆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交流车辆车辆安全经验;车辆事故分析、寻找原因、吸取教训,加强防范;针对车辆车辆安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车辆安全活动日建立活动记录。
5、车辆安全竞赛活动应力求结合实际,讲究实效,有始有终。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
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业调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道路客运有关和法规,严格按客运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客运站负责。 (2)、掌握运行道路的各项安全态势指标,督促进站营运车辆准班正点关门发车。 (3)、坚持原则,以身作则,负责受理营运车辆加班、违规、暂扣线路牌、按规停班运行的业务事宜。 (4)、牢固树立客运站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管理原则,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出站的制度。 (5)、外求发展、内求团结、与班组密切协调配合、受理旅客投诉、车方之间的经营纠纷,维护客运站正常的经营秩序。 (6)、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准擅自离岗,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一次给予50-200罚款,二次下岗,造成后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从业人员聘用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及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招聘和管理。 3责任
人员招聘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4内容与要求
4.1遵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4.2聘用人员条件
4.2.1聘用驾驶员应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并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从业资格2年以上;
4.2.2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3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4.2.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4.2.6正式录用前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录用。 4.3聘用程序
4.3.1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4.3.2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3.3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和责任书。
4.3.4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4聘用待遇
4.4.1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4.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4.3按公司的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按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核定,重大型1万元,中型0.7万元,轻、微型0.5万元,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和违约责任全额退还。 4.5日常管理
4.5.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4.5.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4.5.3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4.5.4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的持证上岗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5.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4.5.6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运输。 5相关记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账》 《劳动合同》 《岗位责任书》
仓储物流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物资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 加强对成品库、原料库管理,根据物料特点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3) 加强对各库区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管理,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 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和按标准及时发放。
(5) 负责对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6) 加强对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其能及时投入使用。
(7) 要经常对所属各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8)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事故主管部门。 (9) 负责公司防汛、防火、抢险用物资的保管、维护、发放。
(10) 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本部门的安全运行负责。 (11) 负责公司对送货运输的管理工作,保证物品、车辆的安全。 (12) 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进行车辆的正常保养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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