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时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商定租期 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原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觅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假设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那么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钱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商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央求没有道理。 「效果提出」

本案触及到附条件合同的效能效果,本案同时触及到无权奖励合同的效能效果,另外,本案还触及到央求权竞合的效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5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可以商定附条件。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合理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合理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51条规则:〝无奖励权的人处辨他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奖励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奖励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富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或许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

「案情剖析及处置结果」

在本案的处置进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刘某不应承当责任。虽然在本案中李某具有诈骗行为,但其已交付了商定的赔偿金和租金,而赔偿金虽然低于市场规范,但这是经原告杨某赞同的。更何况李某在寻觅耕牛进程中也付了一定费用,如今既然不能从张某处要回耕牛,那么,再要求刘某返还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意见以为,李某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商定只要在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曾经找到,就应继续由李某租用,李某不能将其转卖给他人,否那么即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以为,当事人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富租赁合同关系,耕牛即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依照合同的商定,李某在合同规则的2年期限内拥有对耕牛的运用权,同时他亦应在期限完毕后将耕牛返还王某。虽然仅仅过了10天耕牛就走失,但双方当事人并未解除财富租赁合同,而是达成了〝假定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那么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此协议应当以为是财富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为财富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此条件的详细含义为:(1)假设李某找回耕牛,那么当事人世的财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假设李某找不回耕牛,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李某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

因此,李某找不回耕牛,便成为原财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但是,李某却找回了耕牛,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合同继续有效。李某负有在合同期限后出借耕牛的义务。李某却违犯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将耕牛私自出卖,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

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某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杨某要求返还耕牛的央求无法失掉支持。虽然李某出卖耕牛属于无权奖励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则,无权奖励合同属于效能待定合同,只要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奖励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奖励权的,合同才干有效。而权益人杨某的央求曾经说明了其对无权奖励行为的否认,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由于张某从李某处购得耕牛时,并不知道李某不是耕牛的一切权人这一理想,因此,张某是好意第三人,依据好意取得制度,其依然应当取得耕牛的一切权。 「存在的效果」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耕牛走失后双方商定〝假定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那么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和效能,同时正确区分无权奖励合同的效能和好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另外,虽然杨某是以合同为据提起诉讼,但是也应当留意杨某其他可供其选择的央求权。

关于双方达成〝假定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那么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我们以为,应从如下两方面来剖析: 第一,该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一份合同,在其失效后并未否认租赁合同的效能。在该协议成立以后,租赁合同依然继续有效,该协议并未包括终止原租赁合同的内容,而只是规则在没有找到耕牛的状况下,才应宣告原租赁合同的解除。所以在李某查找耕牛时期,特别是在找到耕牛以后,租赁合同不时都是有效的。

第二,该协议实践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能否成就来决议合同内容效能的发作和消灭。普通来说,可以作为条件的理想必需是未来发作的不确定的理想。从本案来看,双方协商,假设李某在1个月不能找到耕牛,那么其应支付赔偿金1500元及租金100元。在这个协议中,李某在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是条件,假设该条件成就,那么,李某将支付赔偿金及租金,租赁合同也自然发作解除。假设该条件不能成就,那么,李某将不支付租金及赔偿金,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由于这个条件将直接决议着租赁合同自身的效能效

果,特别由于该条件一旦成就,将招致租赁合同的消灭,因此,该条件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解除条件〞。也就是说,在该条件成就以前,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一旦条件成就,那么合同将发作解除。

在本案中,李某在协议订立后,找回了耕牛,说明双方商定的条件未成就。因此,租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李某私自将其租用的耕牛卖给他人,显然已构成对双方协议的违犯。固然,在查找耕牛的协议中,杨某提出的赔偿金数额低于市价,是其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找不到耕牛,因此以为杨某取得赔偿金以后,不应要求李某继续承当责任的观念值得商榷。

杨某在邻村发现耕牛以后,可否要求张某返还耕牛?这触及到无权奖励合同的效能和好意取得的适用效果。

«合同法»第51条规则:〝无奖励权的人处辨他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奖励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奖励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即是对无权奖励合同效能的规则,因此,无权奖励合同是效能待定合同(对此,有许多不同看法,有的学者以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有的以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但通说以为应当是效能待定合同),其要变成有效合同,只要取得权益人的追认或许无权奖励人预先取得奖励权两种途径。但在本案中杨某要求李某出借耕牛的请务实践上就是不追认李某的无权奖励行为,因此,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依据民法上的好意取得制度张某依然可以取得耕牛的一切权。所谓好意取得,是指无权处辨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设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好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一切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一切权以后,原一切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富,而只能央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定干效果的意见(试行)»第条指出,第三人好意有偿取得该财富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此条是对共有人无权奖励共有财富的规则)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牛是可以停止买卖的动产,而张某从市场上购置该耕牛时,支付了合理的价钱,他不能够也不应当知道李某无权出售耕牛,他客观上是好意、无过失的,自然应依据好意取得规那么而取得该耕牛一切权。(关于好意取得的性质,通说以为其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张某才干在买卖合同有效的状况下取得

耕牛的一切权。但是,也有学者以为,好意取得的性质是继受取得,其基础在于认定无权奖励合同是有效合同。)在此状况下,原告无权要求张某返还耕牛,而只能央求原告赔偿损失。

至于杨某具有的可选择的央求权,我们以为其享有三项央求权:

1、基于违约而发生的央求权。如前所述,李某出售耕牛的行为违犯了租赁合同,因此应承当违约责任,杨某可以央求赔偿耕牛的价值(以事先的市场价钱计算)。同时,李某仍应支付租金。

2、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央求权。李某在租赁时期,私自奖励所租用的他人的耕牛,已构成对他人耕牛一切权的侵犯,因此,应负侵权责任。杨某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李某赔偿耕牛的损失。但是杨某无法要求李某支付租金,由于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发生的,杨某假设基于合同主张李某应承当违约责任,那么可要求其支付租金,但杨某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仍主张租金,那么依据缺乏。至于杨某自己查找耕牛支付的费用,假设杨某基于合同主张李某支付这笔费用,那么不能成立,由于合同只规则了李某负有查找义务,并未要求杨某查找,假设杨某查找,应由自己担负其费用。但杨某基于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由于耕牛丧失致使杨某财富遭受了损失,杨某查找耕牛,是为了维护其财富不受损失,由此所支付的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担负。不过此种费用只限于杨某在李某出售耕牛以后查找的费用,在此之前,李某并未侵犯杨某对耕牛的一切权,侵权行为尚未发作,当然不应担负此前的费用。

3、基于不当得利的央求权。李某将他人财富出售,所获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杨某作为受益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得利。但杨某央求返还不当得利,应限于李某所取得的价款2100元与已支付给杨某的1600元之间的差额。

上述三种央求权是同时成立的,但由于这些央求权彼此之间是相互排挤的,不能同时并存,这就发作了民法上所说的〝央求权竞合〞现象。在竟合状况下,原告只能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央求权来提出央求及提起诉讼,而不能同时主张数项央求权,否那么原告将取得多重赔偿,原告也会因此承当其不应承当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收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pqdy.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