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第一款可以得知,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进行起诉,或者原婚姻登记处所在地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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