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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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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温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上海徐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温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化、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

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 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二)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三)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五)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的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六)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

进行限期整改;

(七)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

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四)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

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A、

多层住宅0.7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B、 小高层住宅1。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C、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D、

商铺0。8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E、 写字楼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F、 .

2、维修专项资金多层33元/平方,小高层78元/平方(建筑面积); 3、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一次性) 元/平方(建筑面积),计 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

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 区 幢 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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