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SM-ZD-96371
圆锯机操作安全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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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 精编管理制度 | MODEL SYSTEM
圆锯机操作安全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操作前应检查,锯片应垂直、无裂纹、无缺齿、无损坏,螺丝应紧固可靠;圆锯起动后,须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
行锯料。
2 锯片上方应装置安全罩、 挡板和冷却水装置。 在锯片
后面,离齿 10 ~ 15mm 处,应安装弧形楔刀。 锯片的安装,
应保持与轴同心。
3 导尺须按所需尺寸, 校对正确;进料时,应紧靠导尺,
不应用力过猛, 遇硬疖应慢推, 接料应待料出锯片 150mm , 不应用力硬拉。
4 木料进入锯口或出锯口时,速度应慢,以保护锯片;
严禁猛拉、猛推。如发现锯片突然停止,应立即关闭电源进
行检查。
5 锯短窄料或锯到末尾时, 应使用推棍, 接料应使用刨钩,手距锯片不应小于 100mm ;不应将手或身体探过锯片拿取东西;送料时不应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疖应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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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
500mm 。接近端头时,应用推
棍送料。
6 被锯木料厚度, 以锯片能露出木料 10 ~ 20mm 为限,
夹持锯片的发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
1/4 。超过锯片
半径的木料,严禁上锯。
7 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应猛扳。
8 锯片应依发热情况及锋利程度及时休息和磨洗。 连续工作 1 ~ 2h ,应换另一锯片。直径 600mm 以上的锯片在运转时应
喷水冷却。
9 工作完毕, 须等锯片停止转动后, 才能离开锯床, 严 禁用木片或其他物件制动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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