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黄政[2005]27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 【发布日期】2005.05.2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黄政[2005]27号 2005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列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1 / 2
险、生育保险),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在编制工
程概算时单独列项,列入工程总造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三条 建安劳保费实行全市统一标准计收。由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拨付。
第四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安劳保费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建安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与市建管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接受市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取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3.4%向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缴纳建安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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