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JournalofGansu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GeneralNo.95
Nov.,2007
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孙秋杰
(甘肃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对治理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功用。二十多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成绩,但也存在不足。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进一步明确学科性质与定位,准确界定学科概念,对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并重,加强与有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以深化学科研究,推动学科发展。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研究;作用;发展及问题;深化中图分类号:DF7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7)0620048205
OnSeveralProblemsofCriminalPsychologyResearch
SUNQiu-jie
(GansuPoliticalScienceandLawInstitute,Lanzhou,Gansu730070)
Abstract:Criminalpsychologyresearchhasbeenplayinganimportantroleinpreventionandintegrationofcriminal.AlthoughgreatsuccesshasbeenachievedinthecriminalpsychologyresearchinthepasttwentyyearsinChina,someshortcomingsstillexist.Therefore,theacademicnatureandposition,andanaccu2ratedefinitionofthesubjectofcriminalpsychologyresearchinChinaneedtobefurtherdefined.Keywords:criminalpsychologyresearch;role;developmentandproblems;deepen
二十多年来,在我国,无论是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可喜的成绩,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对于犯罪心理学研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应予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但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亦应予以充分重视和探讨,这是深化学科研究,推动学科发展所必需的。
一、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治理犯罪及其刑事活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如犯罪心理产生、形成的原因,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不同原因及动机的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人在不同情境、诉讼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处遇状态下的心理活动,教育改造中的心理学问题以及犯罪的预防、刑罚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心理效应等问题,它们都与犯罪的治理以及刑事科学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的许多方面和整个过程有着重要的关系。因此,对它们的研究,有利于全面、深入地对犯罪行为及其犯罪人的认识、揭露和处治,有利于增强治理犯罪以及刑事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集揭露、打击、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为综合动态并以取得最佳效果为目标的刑事一体化的实现。而犯罪心理学将上述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和任务,用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成果,对其进行深入、细致和综合、动态的研究,其研究视角涉及到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的各个方面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全过程,与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的思路、目的和要求相一致。其研究成果,为治理犯罪及其
收稿日期:2007-10-16
),男,北京市人,甘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作者简介:孙秋杰(1951—犯罪心理学。本文写作过程
中,在相关材料的搜集方面,曾得到甘肃学院范刚副教授的帮助,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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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着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从而使其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
(一)为科学系统地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的最佳效应提供了心理科学的基础和支持。犯罪及其治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涉及到个人与社会多方面因素的问题,是一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系统过程。要科学有效地治理犯罪,取得刑事一体化的最佳效果,实现刑事一体化的最终目的,就必须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心理因素和问题,综合系统地加以研究,探讨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系,使之更具客观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刑法运作处于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以发挥刑事一体化的最佳效应。
而犯罪心理学不仅重视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的研究,还重视有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其各种心理因素和问题进行综合、动态、系统地研究,从而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的最佳效应和终极目的,提供了心理科学的基础和支持。
(二)通过深化对犯罪现象及犯罪行为的认识,服务于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对犯罪现象及其行为的认识和处置,尤其是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犯罪现象及其行为的区别与处置,是治理犯罪及其刑事法学和有关学科研究以及刑事实践活动的核心问题,也是刑事一体化力图科学有效地解决以取得最佳效应的问题。而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的本源,是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将犯罪心理(包括各种类型和特点的犯罪行为心理)产生、形成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作为学科研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并通过研究,科学深刻地揭示和把握了不同类型和特点的犯罪现象及其行为的实质、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为正确区别和认识犯罪现象及其行为,准确选择对犯罪人处置的最佳方式和科学的教育改造措施以及犯罪的预防,提供了心理科学的依据。
由于不同类型和特点的犯罪现象及其行为,其产生、形成的原因不同,因素、动机不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因此采取的处置方式和惩罚程度及教育改造措施应当不同。而根据犯罪现象及其行为以及犯罪人的上述不同特点和区别,对其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和不同程度的惩罚,施以不同的教育改造和犯罪预防,以求最佳效应,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日益重视的问题,也是刑事一体化的基本思路。在我国刑事法学及其实践中,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有侧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后果现象。在对犯罪人处置方式和改造措施上,也存在形式较为单一,缺乏灵活性的问题。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能够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的预防,提供心理科学的依据,必将深化刑事科学及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自身的研究,提高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有效性。
(三)为发现、证实、揭露、打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了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对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和特点、犯罪行为的不同动机、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活动、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犯罪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活动、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关系、被害人心理、证人证言心理、以及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治技术等有关问题的研究,为侦查、起诉、审判和罪犯改造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从而对提高和加强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司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二十多年来,犯罪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效果及其侦查心理学、审讯心理学、检察心理学、证人证言心理学、刑事审判心理学、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治学等有关分支学科的相继出现和建立,足以说明犯罪心理学对治理犯罪及其刑事司法的重要作用。美英等国对犯罪心理学及其法庭心理科学的研究成果的重视程度,也说明了国际社会对犯罪心理学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司法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犯罪心理学二十多年来,经历了一个应运而生,从一般理论问题的认识讨论到大量地应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的发展过程。在学科建设上,从1980年罗大华先生等人第一本《犯罪心理学》教材的问世到今天160多种版本有关犯罪心理学教材、专著、译著的出版发行;从对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到今天犯罪心理学各分支学科的建立,使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系统的学科体系;在研究队伍上,由最初的罗大华先生等寥寥先行者,到今天遍及全国的从事理论研究、教学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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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一大批工作者,使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理底和较高学术造诣及实际应用经验的研究队伍;在学科知识的普及上,各、院系以及有关院校心理学等专业,普遍开设了犯罪心理学或有关课程,并通过各种传播途径,使犯罪心理学有关知识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熟悉;在学科水平及学历教育上,一些院校已有了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点,使其跻身于众多学科之林;在犯罪心理学与有关学科的结合上,犯罪心理学已为许多学科关注和重视,并被用于有关学科的研究和应用之中,从而使一些新的交叉学科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学各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形成,正是与有关学科相互借鉴、渗透和结合的结果。在学科的性质上,随着犯罪心理学实践应用功能的不断开发和认识的深入,犯罪心理学已由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功能,成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技术与方法,使其逐步成为刑事科学中的有关应用技术与学科。例如,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测量与矫治学等;在实践应用上,大量的各类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成功侦破与审理,使犯罪心理学及其有关技术和方法,越来越受到司法实际部门的重视。这一切,都充分显示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勃勃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也应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在理论研究尤其是实践应用研究方面,仍存在着不足。
我国犯罪心理的研究多年来主要集中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这是非常必要的,而对有关实际问题的研究,诸如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及其有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大量心理学问题,虽有研究,但关注和投入不够,使学科整体研究在广度和深度及其应用性和操作性方面尚有欠缺和不足。从而不仅使学科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受到了学界一些人的质疑,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人对犯罪心理学认识方面的偏差,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在其学理方面,而忽略了犯罪心理学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发现、证实、揭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具体实践功用。从而影响了对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和内容及其价值与功用的全面、正确的认识。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定位及其研究领域不够明确(至少在一些人的认识上);二是有的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三是部分人缺乏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底,对犯罪及其治理中的诸多心理学问题,缺乏敏感性,难于将有关现象和问题上升到心理学的高度予以认识和揭示;四是部分人缺乏对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的了解、研究,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相联系。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形成、发展和成熟都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犯罪心理学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它的研究领域和内容,会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而得到拓宽、丰富、发展和深化;它的研究方法也会在学科研究实践中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一些人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悲观情绪,不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缺乏内容和没有前途的问题,而是其对学科发展及其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缺乏认识和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因此,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对学科性质的认识及有关理论问题和实践应用问题的研究,才能深化学科研究,加快学科发展。
三、犯罪心理学应进一步明确学科性质与定位,准确界定学科概念及分支学科名称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为丰富刑事科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刑事科学领域,人们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及其作用,还缺乏认真研究和应有的重视。即使在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也存在对犯罪心理学意义和作用的模糊认识。例如,对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关系、与刑事司法学有关学科的关系、与犯罪学的关系、犯罪心理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等问题,都存在研究不足,认识不清的问题。进而导致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被有关学科忽视,甚至被排斥、否定的现象,使犯罪心理学在刑事科学领域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影响了犯罪心理学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犯罪心理学在刑事科学领域研究和应用的深入。
那么,如何准确给犯罪心理学在刑事科学中定位呢?笔者认为,由于犯罪心理学宽广的内涵及外延,它的研究既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支持,又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和技术,并在刑事司法中以各种具体的方法、技术出现,直接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因此,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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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心理学从其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等提供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支持而言,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心理科学理论、方法及其研究成果在刑事科学领域作为基础理论与服务功能的体现;从其把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直接应用于有关刑事科学以及刑事司法而言,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应用学科,是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刑事科学领域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等具体功用的体现。
由于犯罪心理学兼备上述学理和应用两个方面的价值及功用,使犯罪心理学在刑事科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及作用。它既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又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刑事科学体系中一门不可或缺的具有独特价值和作用的的分支学科,同时,又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鉴于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内涵和概念,应从犯罪及其治理的整体视角,将犯罪及其治理的有关心理学问题全部纳入其研究的范畴,采取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概念。同时,考虑到学科称谓的科学性、包容性以及与国际称谓相统一的问题,可采用“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称谓,将其定义为:研究与犯罪和司法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和规律的科学。在此概念和范畴内的不同方面的研究及其分支,则称为犯罪心理学(狭义的)、侦查心理学、审讯心理学、检察心理学、审判心理学、证人证言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罪犯矫治心理学以及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治技术等。
四、加强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与有关学科的联系沟通,深化犯罪心理学研究,推动学科发展
纵览我国犯罪心理学二十多年来的研究,总体而言,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多于实际应用的研究,基本概念的讨论多于如何从心理学角度影响和解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关问题的讨论。对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关注和投入尚不够。在应用犯罪心理学理论解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关问题的研究方面,虽然已有不少人对有关问题予以了关注和重视,但尚没有引起广泛重视和深入研究,还没有对此形成研究的气候和分工协作的局面,还没能对司法实践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了学科研究内容和课题的贫乏,制约了学科理论水平和实际作用的发挥。
另外,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度曾把影响犯罪心理学研究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归结为研究方法的缺乏,把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突破作为改善犯罪心理学研究状况的根本出路。对此,笔者认为,改变、突破甚至创新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固然重要,而作为犯罪心理学这样一个特殊的学科,对犯罪行为不可人为的重复及其实验性,决定了它的研究只能更多的依靠走实践研究之路,方法只能在实践研究之中寻找,道路只有在实践研究之中探索。所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乃至研究的方法的突破,根本的途径在于与实践的结合,在于贴近犯罪现象和深入司法实际。对此,龙勃罗梭对犯罪人的实证研究,其作风和方法有值得学习、借鉴和参考的价值。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要在进一步明确学科性质与定位,准确界定学科概念和称谓,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提高学科理论水平的同时,加强对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问题的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开拓新领域,从而充实和丰富学科研究的内容并完善其方法。要善于将已有的理论研究应用于犯罪和司法实际,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修正、充实和发展,提高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此处,值得提及的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向创立形成了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理论、方法、技巧等系统科学体系,研究总结和编制形成了中国的罪犯心理测验量表以及富有成效的罪犯心理矫治技术和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的有关同行学习,走实践研究和应用之路,在实践中推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由于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性质,它的研究,必须加强与其它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的联系与沟通。因为,后者是犯罪心理学服务和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其为之提供理论服务的对象和学科存在、发展不可分离的依据。而其它心理科学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营养来源。
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二十多年来,在取得了较快发展和为司法实践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同时,由于缺乏与众多刑事科学学科的互动,缺乏与有关刑事学科积极主动的联系和沟通,更多地囿于心理学的圈子,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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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及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心理学问题,缺乏充分的主动深入的研究,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学科的发展,影响和制约了对刑事科学及其实践作用的发挥,客观上也造成了其它刑事学科对犯罪心理学的忽视甚至排斥的态度。以刑法学为例,诸如犯罪构成的主体和主观方面、刑罚理论及分则各罪的研究等,都需要犯罪心理学与其沟通、交叉,但目前,犯罪心理学在这些领域涉足很少,没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辅助作用。在此方面,也有正面的成功的范例,如:在我国已被大量地应用于各类疑难案件侦查、讯问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分析技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普遍采用的心理测量和心理矫治技术等,因其主动与其它刑事学科结合,服务于司法实践,从而进一步深化和开拓了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其推动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研究策略应予充分肯定和推广。
同时,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还必须不断地从心理学母体中汲取科学营养,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面对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不断更新、发展的大背景,作为子学科的犯罪心理学,一定要借助刑事科学的发展和心理科学的发展提高自身水平。因此,应始终注意与有关的心理学科保持密切的联系,把心理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及时应用到刑事科学的研究中来。
正如Ernest・R・Hilgard在《对心理学在20世纪的情况以及在21世纪可能发展的个人看法》一文中所述“:今天的心理学可被想象成是有很多专项心理学所组成的大家庭。比较典型的发展就是心理学的下属学科与科学中特殊专科的结合。所有这些应用分支的本质都是跨学科的……而各种理论的自由市场式互动可能就是将来发展的路向。”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依靠心理科学与刑事科学的发展与互动,才能不断充实理论底蕴,使其研究水平得以提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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