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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结课论文

题目:对外贸易中的专利保护 姓名:董世建 学号:2120130201

一、 引言

近年来,尽管各国饱受金融风暴的影响,但是世界贸易仍然以强劲的势头逐渐恢复过来,并且贸易的数额和各国交往的频率已经渐渐超越过去几年。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专利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与专利权保护的冲突。

因此,研究专利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问题成为了燃眉之急。各国在期间所签订的协议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这也促成了我们研究的主要目的:如何衡量自由贸易和平行进口的利弊,以实现两者减少冲突的和谐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二、国际贸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范畴

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我国取得知识产权和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是哪个;2.中国公民的专利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保护。一般而言,专利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际保护、涉外保护,还包括边境保护。

三、产品在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如何得到专利保护

3.1典型案例

先来看一件案例,2008年的巴塞尔钟表展上,海鸥表送展的双陀飞轮遭遇了一场专利侵权纠纷,某家瑞士公司指控其关键部件的差动结构抄袭该公司的专利设计,限时海鸥表方面提供“并非抄袭”的证据,否则将面临“当即清场、来年不允参展”的惩罚,还会招致诉讼方的索赔。虽经有关方面鉴定表明,海鸥表并没有侵犯人家的专利,但是这一指控引起海鸥集团的高度警觉,他们立即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委员会,随后几年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都在7.5%以上,并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在瑞士、我国完成“陀飞轮不锈钢袖扣饰品”专利注册。截至2011年底,海鸥表的12个系列、3000多个品种、600余个款式,申请专利461件,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达到80%以上。从2008年起,海鸥手表4年间年年在海外遭到瑞士制表厂商发起的围绕着海鸥高端产品“陀飞轮”手表的知识产权诉讼,海鸥集团已经获得四连胜。当外国企业利用专利制度制约、我国企业走向海外,我国企业也应该学会利用专利制度加快走向海外的步伐,天津海鸥集团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3.2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现况及新动向

毋庸置疑,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第一生产力,发明活动和技术创新不仅推动着科学的进步和世界经济发展,也为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新技术和新产品带来的巨大利益,避免其他竞争者的恶性竞争,企业或者个人有必要为这些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专利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对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在这期限内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垄断权,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以及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这种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获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受到全面的保护。例如一个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保护的新产品,如果没有在欧洲同时申请专利,则不能想当然的使用中国专利权制止欧洲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和欧洲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向欧洲出口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因此,有前瞻意识的中国企业已经意识到在欧洲为其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对保障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利益起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欧洲专利局受理的新专利申请中有6,9%的新申请是来自于中国,数量仅次于美国、德国和日本。

那么如何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呢?除了按照传统方式在每个目标国家中单独申请以外,另外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äisches Patentamt)申请专利,以同时获得多个欧盟国家的专利保护。简单来说,申请欧盟专利的申请文件一般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摘要

和摘要附图,有优先权的还应提交优先权文件。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产业应用性,才能获得批准。非欧洲国家的外国个人或企业需要通过欧洲专利局认可的专业人士递交申请。

常规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检索,公布,进行实质审查,欧洲专利授权,授权公示,以及在欧洲专利成员国生效。也就是说,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通过审核并获得授权后,最终还需进行所谓的成员国认证阶段(Nationale Phase),即向每一个需要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按期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的专利文本翻译,以便在该国生效。完成这些形式要求之后,该欧洲专利便单独获得各个生效国的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也需每年向相应国家专利局单独交纳相关费用。即使该专利将来在一个国家被撤销,并不必然影响他在其他的国家继续有效。正是应为这种先集中后分散的程序特点,所以也可以认为专利权人实际上并不是获得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欧洲专利”。实践中这一程序的缺点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除了在欧洲专利局完成审核阶段以外,成员国认证生效阶段可能需要与多达38个成员国的专利管理部门一一交涉,除了将产生高昂的翻译费用,有些国家还要求另外聘请当地律师介入。此外,年费要分别向每个国家定期缴纳也导致了繁琐的维护工作等等。

为了克服上述缺点并加深欧盟建立统一内部市场的需求,早在2010年12月,25个在专利领域有紧密合作的欧盟国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深化专利合作的议案。该议案于2011年3月由欧盟参议院通过,并由欧盟委员会负责落实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2012年12月17日在欧洲议会最终通过并签署了第1257/2012号旨在创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法案(Verordnung (EU) Nr. 1257/2012 des Europä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 einheitlicher Patentschutz)和第1260/2012号关于旨在创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中翻译规则法案(Verordnung (EU) Nr. 1260/2012 des Rates - Übersetzungsregelungen)。这两份推行欧盟专利的核心法案已于2013年1月20号生效。2013年2月19日发起统一欧盟专利动议的25个欧盟国家国家还共同签署了设立统一专利协定。根据规定,新程序最早从2014年1月1日起,或者在设立统一专利协定生效在包括德国、法国、英国在内的十三个欧盟成员国家正式递交加入文书后四个月才正式启动。因为具体时间取决于相对在后的时间点,所以断定2014年便可以使用新程序申请欧盟专利还为时尚早。不过从整个立法过程用时不到三年的速度来看,此次实现一个统一欧盟专利制度具有广泛而迫切的需求基础,生效只是时间问题。下面就新制度中对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几点进行简单介绍。

新法案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种除传统的国内申请程序和常规欧盟专利申请程序外的简化的新程序(Das europäische Patent mit einheitlicher Wirkung)。首先,通过这一新程序,已通过欧盟专利局审核程序后的专利将无需进行分别认证便可在上述25个国家获得保护。与常规的欧盟专利申请程序相比,由欧盟专利局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簿记录专利权相关信息,比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及专利异议及无效程序。此外欧盟专利局负责收取专利的年费,再分配到各个生效国。

其次,专利的所有材料文书将沿用现有的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可以使用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制作。如果专利申请以这三种语言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那么翻译费将有所减免。在欧盟专利被授予后,专利不需要被人工翻译成其他语言并转交给生效国,除非进入诉讼程序,只需要提供由欧盟专利局和Google公司共同开发的多语言翻译软件对专利文件完成的机器翻译件即可。制作这种翻译件的主要目的只是方便信息公开,并且这种机器翻译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但是统一申请语言这一法案生效后还可能将经历长达12年的过渡期,直到机器翻译达到一个较高水平。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专利申请人选择的欧盟专利局的程序语言是德语或者法语,那么申请人还必须提交英语的专利翻译件;如果选择的程序语言为英语,则需同时提供交一门欧盟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执行细节还在由欧盟专利局相关行政部门拟定。

因为欧盟专利局将承担一些以往属于各个国家专利局的职能,使申请程序趋于统一化,所有最后还需配合建立一个统一的欧盟专利系统来进行诉讼程序和作出广泛生效的判决,才能发挥出相应作用。根据目前签订的统一专利协定内容,审理系统将由初审(Erstinstanz)和上诉(Berufungsinstanz)两级组成。其中上诉将设立在卢森堡,初审的核心(Zentralkammer)将设立在巴黎,并在慕尼黑和伦敦设立分院。另外还将在布达佩斯设立一个法官培训中心。各初审在受理案件上还将根据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分工,例如计划在伦敦主审涉及化学,冶金及人类生活必需品类型的专利案件,在慕尼黑主审机械工程方面的案件,而关于物理,电子,电脑科技,纺织等领域的专利案件将会在巴黎审理。为了更好的衔接目前的审理程序,协议初步规定了长达7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诉讼当事人仍可以选择现有的国内程序提起专利诉讼。

总的来说,与现有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相比,新程序首先将提供一个更加统一的平台,方便各国当事人更全面和完整的掌握专利权的信息,而不再需要从欧盟专利局和从各个成员国专利局分别检索来获取信息,节省时间,又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专利权人也不需分别向各个成员国专利局缴纳年费,而由欧盟专利局统一收取管理。更加重要的是,新程序在申请程序上有所简化,省去了提交相应翻译件给各个成员国专利局备案这一步骤,可以大大节省专利申请的费用——因为专利不再需要人工翻译成各种语言,特别是需要在较多欧盟国家生效时将节省大量官方费用、翻译费用及时间,平均每件专利的申请费将降至6500欧元,与之前的36000欧元相比,减少80%的支出。这大大的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但是另一方面,新程序的实施将一定程度上的消除欧盟专利的地域性,因此专利权人也会面临“一次否定,全盘皆输”的风险。

早在四十多年前欧盟便开始对建立统一的专利系统展开激烈的讨论,直到现在才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新程序的施行,将减少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其创新并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刺激竞争,推动经济增长。特别是许多中国的中小企业将从中获利。

不过西班牙和意大利因其官方语言受到歧视而抵制新程序的推行,所以新的申请程序将暂时无法在意大利和西班牙适用。如果希望在这两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那么需要向相应国家专利局单独申请。最后还需要指出,目前推行的这一统一制度仅在欧盟国家内推行,其他非欧盟的欧洲国家还不能加入进来。因此严格来说,申请人将来通过新程序获得是一个“统一欧盟专利”(在目前加盟的25个成员国有效),而非当前程序涵盖的“欧洲专利”(在签订了欧洲专利协定的38个成员国有效)。对于非欧盟的欧洲国家,如土耳其,瑞士等,申请人仍然需要通过现有的欧洲专利协定程序或单独在这些国家通过国内程序申请专利。但是随着欧盟委员会的沟通和协调,欧盟扩大化的推进,建立真正统一的欧洲专利系统也将指日可待。

四、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法律我们需要了解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国际方面的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性原则。(二)《专利合作条约》,它是解决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它的基本原则: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它的主要原则有: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用尽原则。(七)《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八)TRIPS协议。

五、总结

从世界贸易发展的情况看,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内容在对世界经济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反倾销法、产品责任法一起形成了国际贸易的法律壁垒。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外贸易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真正坚持“科技兴贸”的方针已成为重中之重

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人一方面要掌握牢固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企业技术方面的专业素养,这两点结合就对从事知识产权的人的素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国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人员,多半是“赶鸭子上架”被逼出来的。因为缺乏专业、系统地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因此必须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采用多形式去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熟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必要人力资源。

中国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实质上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中国之所以受到如此强烈的关注,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发展已经触及了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减少知识产权纠纷,防范知识产权壁垒,要靠企业、、社会的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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