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不可劳务分包,总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但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总包单位必须完成主要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强的可分包。分包单位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但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劳务分包需与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区分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可以劳务分包吗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可以劳务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的分包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的分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情形
1.与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2.要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可以劳务分包,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分包应当遵循一定原则,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要部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只在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有效。要区分合法的劳务分包和违法的非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在建筑工程中,合理遵循分包原则,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利益的同时,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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