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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罚,但可根据情况训诫、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刑法》第37条和第133条之一规定。

法律分析

行为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醉驾检察院是否应该推动签认罪认罚制度改革?

在醉驾案件中,检察院是否应该积极推动签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签认罪认罚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此外,认罪认罚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反对者则担心,签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在无法完全理解案情和权利的情况下,盲目承认罪行,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醉驾检察院是否应该推动签认罪认罚制度改革,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综合考虑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因素,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对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轻微犯罪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采取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醉驾检察院是否应推动签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可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反对者则担心可能侵害被告人权益。应综合考虑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因素,确保司法制度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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