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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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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作为一审。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管辖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指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 侵权 纠纷案件、海商 合同纠纷 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其它行政机关的第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 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 在人民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承担是比较符合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 民事纠纷 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作为第—审,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审理。 (二)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各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中级人民第一审的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它审理的基本上也是比较复杂的案子,比如涉外的,海关的,还有其它的重大案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基本上第一审就是基层了。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需要 找律师 咨询,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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