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包括: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与规模不成比例导致无法返还、肆意挥霍导致无法返还、携带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隐匿资金逃避返还、销毁账目、假倒闭逃避返还、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拓展延伸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分析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分析是一个涉及刑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在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因素。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言行、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对认定标准的具体界定仍存在争议。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权衡各种证据,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多种情形,例如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与资金规模不匹配、肆意挥霍资金、携带资金逃匿、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在刑事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考虑行为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因素。通常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言行、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对认定标准的具体界定仍存在争议,在实践中需权衡各种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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