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不可以直接过户财产。
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财产过户不予受理。
一、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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