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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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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担保措施有下列几点:

1、银行保函。银行担保是最常见、最有效的担保方式之一。股权转让方可以委托银行为受益人开具受益人;要求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银行担保,可以说股权受让人的权益基本得到了万无一失的保障;

2、股权转让方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其他公司的股权;

3、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应提供财产抵押或承诺连带责任担保;

4、股权转让方以其项目公司名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5、担保预售。如果项目公司的项目已经开发到预售条件,可以抵押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这种不涉及产权转让手续的税费,不需要缴纳与房屋交易相关的税费;

6、股权回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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