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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10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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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准备好证据、去工商局调取下该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迟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未签订的合同,或未约定工资的,按同工同酬,但不同省份的工资支付条例,有可能规定不同,如广东是说按县级同类工作的职平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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