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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人是否可以选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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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审判中,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造成的民事损害也作出赔偿的一种方式。而责任人选择和解的情况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公诉机关不起诉或者被告人被判无罪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是自愿的,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隐患;要求赔偿损失;因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人可以选择和解,但和解协议应当是自愿的,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得到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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