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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谁来承担呢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其目的是仅为转移物品的使用权;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表示前,合同未生效,物品仍归出卖人所有。

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也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

一、出卖人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将有哪些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所谓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权利,导致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物将来享有的所有权不完全。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出卖人,或者第三人与出卖人对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即标的物上设有其他权利致使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如抵押权等。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先试后买中买受人怎么样算是想买

先试后买中买受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认定其想买试用商品:

一、买受人明确表示想买该商品。

二、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三、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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