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案件
1、民商事案件
①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②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案件
①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②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审理期限: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案件
①立案条件:
(1)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被告人在案;
(3)属于本院管辖。
②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
③审理期限: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二)二审案件
1、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①立案条件:
(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②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和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
③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
①立案条件:
(1)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机关是与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抗诉。
②审理期限: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