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一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特定。即只能为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而享有名称权;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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