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仿真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仿真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仿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持假枪抢夺的仍构成抢劫罪
由于抢劫罪的手段中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持假枪抢劫,尽管不会造成实际危害,但却仍会给被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强制,使对方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所以,如果持假枪抢夺时,仍然应该定抢劫罪。同时,我国刑法业已为抢劫罪的基本情节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足以对于这种持假枪抢劫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不至于出现像一些反对者所说的不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就“会放纵犯罪”、“不能准确打击持枪抢劫犯罪”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