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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个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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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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