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立案的案由:
劳动争议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⑴女工保护
⑵未成年工保护
⑶工时、休假保护
一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
二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三三级案由:
1、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3、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二、案由的理解和适用
一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畴,是个统称的案由。
二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争议。
根据劳动仲裁案由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而发生的争议。包含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补假,如公休日、探亲假等引发的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是否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地方规定的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护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准要求侵害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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