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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的遗产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带什么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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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门出具,要有明确的出生、死亡日期。遗产证明,房产要有房产部门出具的评估证明,该证明要有明确的地址、面积、产权证号;存款要有存单;股票或公积金要有对帐单。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派出所或事处出具,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若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单位的人事档案。

一、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继承房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6、房屋所有权证书;7、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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