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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产假多少天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吉林市的产假政策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产假长度为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必须享受的休假包括产前检查、产前工间休息和授乳时间。吉林市的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为,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吉林市产假长度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通常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如果是晚婚晚育的妇女,则可以享受更长的产假,最长可达四个月。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最少可以享受90天的产假。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因怀孕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三、吉林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四、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拓展延伸

吉林市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吉林市,对于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情况,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一规定适用于吉林市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于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享受哺乳假六个半月的待遇。在享受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费的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吉林市哺乳假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吉林市产假长度为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必须享受的休假包括产假、产前检查和产前工间休息。因怀孕可以请的假包括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和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吉林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为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怀孕和产假待遇方面,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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