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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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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是运用强制执行权实现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过程,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解决的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执行协调案件和其他执行案件主要是之间、与其他机构之间处置特定执行问题的程序。
一、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是什么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二、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3,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三、执行系统共有几类案件类型
1.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等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是运用强制执行权实现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过程,
2.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解决的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
3.执行协调案件和其他执行案件主要是之间、与其他机构之间处置特定执行问题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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