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我国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我国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金;但实践中,无效合同确认后不适用违约金条款,可按其他法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转包和分包。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随着建筑工程合同的增加,应注意合同签订事宜。

法律分析

一、我国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是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在实践判例中,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的,由于当事人无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不再适用。该项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无效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实践判例中,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但可以按照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就不会有违约,所以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四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还需要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及核实人员是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的人员;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选择受诉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等。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长,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宜。

结语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金。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且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再适用违约金。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因此无法主张违约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pqdy.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